上海一女子因嫌弃丈夫没有能力养活自己与女儿,果断与其离婚,并与其断绝来往


上海一女子因嫌弃丈夫没有能力养活自己与女儿,果断与其离婚,并与其断绝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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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因嫌弃丈夫没有能力养活自己与女儿,果断与其离婚,并与其断绝来往


上海一女子因嫌弃丈夫没有能力养活自己与女儿 , 果断与其离婚 , 并与其断绝来往 , 就连前夫出车祸住院治疗及死亡后办丧礼 , 女子也没有带女儿来送其一程 。 可当女儿得知丈夫有两套房产后 , 却告上法庭 , 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 。 那么其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张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 , 婚后妻子认为丈夫张先生没有能力买房 , 也没有能力给自己与女儿更好的生活 , 因此决定要与其离婚 , 女儿也要归其抚养 。 张先生能力有限 , 没有过多挽留 , 同意了 。
【上海一女子因嫌弃丈夫没有能力养活自己与女儿,果断与其离婚,并与其断绝来往】
张先生的哥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 其得知弟弟的情况后 , 决定拉自己的亲弟弟一把 , 于是出钱为其购置了两间平房 , 并登记在弟弟张先生名下 , 希望他以后能够过得更好 , 不让任何人瞧不起 。 可天有不测风云之风云 , 80年出生的张先生生活刚有点起色时 , 却遭遇了一场车祸 , 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 , 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身亡 。 张先生入院治疗及办理身后事期间 , 其前妻及女儿都没有来看过一眼 。 可当女儿得知 , 张先生名下的两套房子被张先生的哥哥在使用后 , 却要求其搬走 。 理由是自己才是父亲张先生的唯一继承人 。 哥哥听后 , 非常生气并果断拒绝 。 可不曾想 , 这个侄女居然将大伯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自己合法继承父亲的两套房产 。

1、有网友感叹道 , 实在想不通 , 是什么原因能让前妻和亲生女儿 , 都不来送自己的前夫及亲生父亲最后一程 。 难道是怕现任不让?也网友非常气愤地说道 , 既然母女俩想与张先生断绝关系 , 那就有骨气一点 , 不要去打张先生房产的主意 , 不然让人看不起!2、为什么女儿是唯一继承人 , 前妻和大伯等人却不是?首先 ,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也就是说 , 由于张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是其与妻子离婚后再购买 , 并登记其个人名下的 , 因此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 与前妻没有任何关系 。 其次 ,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 自然人死亡后有遗嘱的 , 按遗嘱执行分配遗产;第1127条规定 , 自然人死亡后 , 其遗产由法定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遗产 。
具体而言 , 由于张先生是突然出世的 , 所以没有遗嘱 , 因此只能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 而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中只有女儿 , 因此其女儿确实属于法定唯一继承人 。 也就是说 , 亲生子女关系所享受的法定权利不会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改变 。 比如说 , 张三与妻子离婚后 , 女儿随女儿生活且多年未见面 。 但只要张三年迈没有自我照顾能力时 , 依然可以主张女儿承担赡养自己的义务 。 换句话说 , 女子的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 。 最后 , 民法典第1131条同时还规定 ,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本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说 , 当没有抚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承担了较多抚养 , 而有继承权的人却没有充分、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 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分了 。

也就是说 , 张先生的女儿本应对父亲负有照顾、赡养的义务 , 但其因各方面原因没有履行过这个义务 , 因此 , 一直以来对张先生实施较多抚养、照顾的哥哥依法应当适当分配一定份额的遗产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女儿在父亲生前未尽抚养 , 赡养义务 , 而张先生的哥哥则一直给与其诸多的扶助、照顾 。 因此法院酌情判定张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由双方各占50%的份额 。

那么大家认为 , 各占一半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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