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讨论一个问题了:叶婷父亲之死,打人者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二 )


过了会儿 , 刘青艺的妻子也赶到了现场 , 当时双方还在厮打 , 刘青艺妻子说已经报警了 。 听说报警后 , 双方才分开 , 然后叶某就自己离开了 。 等警方来到现场 , 叶某已经离开 , 警方认为就是普通的打架 , 就在了解情况并简单调解后离开了 。
(警方出警后又离开 , 并未做出处理 , 这个情节和叶婷之前的说法也有一定相似性 , 但其隐瞒了一个细节 , 警方到现场时 , 叶某已经自己离开了 , 警方并未见到叶某)
谁也没想到 , 6月29日零时29分 , 叶某出事 , 被送到了医院 。 于是 , 6月30日警方将刘某见、刘青艺抓捕归案 , 并刑事拘留 。 再然后到了7月7日 , 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有心人应该能够看出 , 以上对案发过程的描述可以得到多方面的验证 , 包括当地的通报、刘青艺妻子的说法 , 甚至包括叶家大姐最早关于案件的陈述 。
根据通报 , 刘青艺和刘某见已经被提起了公诉 。
该案为啥由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已经由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 很多人问 , 为啥本来应该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 提级由市中级法院一审?其实这是一个信号 。

《刑事诉讼法》第20条、21条规定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 但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
很明显 , 该案就属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因为根据《刑法》第234条 ,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案中 , 刘某见、刘青艺和叶某发生厮打 , 法律上叫做互殴 , 即故意伤害 , 现在叶某因为他们的故意伤害死亡 , 刘某见、刘青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都是有可能的 , 所以提级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打人者是否有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当前 , 打人者刘某见、刘青艺脱罪的唯一路径 , 是说服法院认可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 , 减轻处罚的路径则只能寄希望于叶某不是因为殴打而死亡 , 而是因为自身基础性疾病发作而死亡 。 关于死亡原因 , 昨天已经发文说过了 , 今天说说正当防卫的事 。
《刑法》第20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本案中 , 如果刘某见、刘青艺构成正当防卫 , 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 如果它们构成防卫过当 , 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 他们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分为不同的情况:
第1种情况:假设是叶某先动手后 , 刘某见、刘青艺等人逃跑 , 叶某则持续追打 , 最终刘某见、刘青艺避无可避 , 和叶某厮打在一起 , 并在短时间内结束 , 在叶某被制服或倒地后未继续实施殴打行为 , 这种情况下 , 刘某见和刘青艺是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 。
第2种情况:假设是叶某先动手后 , 刘某见、刘青艺等人逃跑 , 叶某则持续追打 , 最终刘某见、刘青义避无可避 , 和叶某厮打在一起 , 在叶某被制服或倒地后 , 刘某见、刘青艺继续实施殴打行为 , 这种情况下 , 刘某见和刘青艺不构成正当防卫 , 因为他们在叶某倒地后继续实施殴打 , 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
第3种情况:假设是刘青艺先动的手 。 如果是这种情况 , 无论如何刘某见、刘青艺也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 因为先挑起事端的一方没有正当防卫权 。
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其实也很简单: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 , 那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人的目的带有报复性质 , 那就是故意伤害 。 本案最终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 要看刘某见、刘青艺打人的出发点 。
最后再次重申 , 本人对叶婷一家的遭遇深表同情 , 其父亲在一起打架事件中死亡 , 这是一件让人悲伤的事 。 家里的顶梁柱塌了 , 这个家确实面临着极大地困境 , 所以我也能够理解叶家各位女儿做出的部分过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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