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恶意争夺抚养权的法律后果


普法:恶意争夺抚养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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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恶意争夺抚养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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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恶意争夺抚养权的法律后果】《左传》中有这样一句话:“爱子 , 教之以义方” , 爱护自己的孩子是为人父母的天性 , 然而在爱护孩子 , 照顾孩子成长的过程中 , 作为父母的更应当以身作则 , 带领孩子走上正道 , 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念 。
然而 , 当夫妻之间因为一些矛盾无法继续维持当前的家庭婚姻关系时 , 孩子的抚养问题便成为了最棘手的问题 , 而这时 , 有些家长为了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获得更有利的条件 , 便做出了恶劣的行为 , 那么 , 在离婚时 , 一方恶意争夺抚养权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回顾】
赵某静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王某 , 并在随后的交流中与王某互生好感 , 并在交往了一段时间之后 , 两个到了适婚年龄的年轻人便有了结婚的想法 。 随后 , 在双方家人的主持下 , 2016年 , 赵某静便和王某缔结了婚约 , 成为了一对夫妻 , 在婚后 , 两人的儿子便出生了 。

但由于两人在婚前了解不多 , 在结婚时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 , 在结婚后二人也就经常因家庭琐事和观念上的不同发生争吵 , 而在之后的生活中 , 赵某静还时常遭受王某的殴打 , 这让二人之间的感情变得愈发淡漠 。
2018年 , 赵某静因孩子教育问题与丈夫王某发生争吵 , 在争吵中王某甚至拿出刀对她和孩子进行威胁 。 不愿继续维持这种生活的赵某静当天便向警方报案 , 在警方调查的过程中 , 赵某静为躲避丈夫的威胁便将孩子带回娘家生活 。 并在事发次日 , 赵某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要求法院准予二人离婚 , 并要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
但在法院审理期间 , 王某不等法院开庭便带人来到赵某静的家中将孩子抢走 , 并且在与赵某静一家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 , 造成赵某静和其父亲赵某受伤 , 而他也因此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 。 在此事发生后 , 赵某静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得到批准 。

在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时 , 王某表示不同意离婚 ,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其与赵某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行为 , 且在分居生活期间 , 也未做出明确和好的行为 , 对其不同意离婚的意见不予采纳 。 同时 , 在二人分居生活期间 , 王某利用抢夺的方式企图恶意争夺抚养权 , 加重夫妻双方间的矛盾 。
因此 , 法院在审理后准予赵某静离婚请求 , 在孩子抚养权争议一事上 , 双方家庭情况相当 , 但孩子年龄尚小 , 与赵某静共同生活时间长 , 且在事发时采取过激行为恶意争夺抚养权 , 此行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利益 , 因此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 将孩子交由赵某静抚养 。
【以案普法】
什么是恶意争夺抚养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
在夫妻离婚后 , 夫妻双方应当以和平的方式协商解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 而不是通过恶意抢夺、藏匿等行为 , 故意剥夺对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权利 。 而这种行为方式不仅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 激化双方矛盾 , 同时也会对孩子造成身心上的伤害 , 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终目的 。

而在本案中 , 王某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 通过抢夺的方式强行将二人的孩子从赵某静的家中带走 , 这一点便符合“以抢夺的方式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情形 , 属于恶意争夺抚养权 , 对于这种不当行为 , 应当予以抑止 。
恶意争夺抚养权的法律后果
通过暴力手段抢夺孩子 , 或者故意利用藏匿的方式 , 非法剥夺另一方与孩子接触的权利和机会 , 这些行为都会造成未成年子女权益受到损害 , 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 。 而在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期间 , 其中一方存在这种行为 , 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 法院将会做出不利于这一方的判决结果 , 情节严重的 , 还将面临监护权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 ,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而其中探望的时间、地点和规则等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 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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