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男子请客吃饭点4个菜花193元,付钱时被收388元包厢费

【浙江绍兴,男子请客吃饭点4个菜花193元,付钱时被收388元包厢费】

浙江绍兴,男子请客吃饭点4个菜花193元,付钱时被收388元包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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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男子请客吃饭点4个菜花193元,付钱时被收388元包厢费


浙江 , 绍兴 。 李先生请朋友吃饭 , 点了4个菜和两瓶酒共消费193元 , 临走时却被告知要收包厢费388元 。


事发当天 , 李先生一行6人去吃饭 , 由于大厅人比较多 , 李先生和朋友就到了楼上的一个大包厢 , 随后点了4个菜还有两瓶酒 , 上面显示193元 。
几人吃饱喝足付钱时店员表示要收388元包厢费 , 还建议可以打包酒水以达到388元的标准消费 。 李先生虽心存疑惑但还是结账付款 , 并要求店员在小票上手写包厢费388元 。
事后李先生越想越不对 , 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有包厢费的说法 , 认为店员收取包厢费是变相的要求最低消费的行为 , 随后找到帮忙员帮忙讨要说法 。

店员表示:店里有手写的提示包厢收费标准 。 李先生去到大包厢时也已告知使用包厢是要收费的 , 大厅人均最低消费20元 , 小包、中包、中大包都有相应的包厢费 , 大包厢就要付包厢费388元 。 李先生听后没有同意也没有反驳 , 仍然点了菜和酒要求在大包厢吃 。该店手写包厢收费标准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 其内容无效 。
店内虽有手写提示包厢费收费标准 , 但这是只对该店有利 ,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其内容是无效的 。
李先生称该店收取包厢费是变相的要求最低消费行为 , 设置最低消费规定是否合理呢?

消费者享有自主消费的权利 , 经营者无权设立最低消费限额 , 因此最低消费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 消费者可自主决定消费的数量和消费的方式等 , 经营者无权干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 , 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店员表示没有最低消费规定 , 是收取的包厢费 , 李先生一直用最低消费去套她的话 , 之所以设立包厢费 , 也是因为店里人工、房租、水电的成本费用 。
虽然店员一再表示店里收取的是包厢费 , 没有最低消费 , 但李先生只点了193元的菜钱却被收388元 , 还说可以打包酒水以达到388元的标准 , 毋庸置疑 , 这就是设立最低消费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对设置最低消费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
餐饮经营者禁止设置最低消费 , 对剩食超量不打包者收费等 , 显然是对相关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 , 彰显了节约粮食、制止浪费的主旋律 。
该店对不一样的包厢都设立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 如果对人数少的消费者想去包厢就会被误导超量点餐 , 形成不必要的浪费 。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 , 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 , 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
后来李先生表示自己会维权到底 , 又将此事反映给市监局 。
最后 , 消费者花钱消费 , 有自主选择大厅或包厢的权力 。 店家也有义务提供包厢和舒适的环境 , 消费者满意了 , 就会多次重复消费 , 也是有利于店家的 。
大家对收取最低消费这件事还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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