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导致税款损失( 三 )



作者:丁慧敏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 。 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 , 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 , 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 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 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多起案件巨额核减涉罪数额);办理多起诈骗类(多起不予定罪)、非法集资类(由集资诈骗改变定性为非吸等)、骗取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重大案件 , 及上亿数额的民刑交叉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被告实现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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