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咬人狗:一判决赔狗钱,另一判决不赔偿( 二 )


刘某将伤腿从狗身下拽了出来 , 一阵阵剧痛让刘某整条腿的肌肉都颤抖不已 。 他撕开裤腿一看 , 小腿肚子几乎被咬穿了 , 血肉模糊 , 这条狗的咬合力也太大了点 。
刘某把恶狗的气管切断了 , 这条狗四肢抽搐着 , 一会儿就没有了声音 。



刘某立即打110电话报警 , 然后又打电话给120急救车 。 110警车先赶到了 , 警察见刘某自己采取了临时救助措施 , 便对现场进行勘察作了记录 。 在急救车还没有来的时候 , 又向刘某了解一些情况 。
这时 , 董老板从院子里跑了出来 , 他一看到自己的狗被杀死了 , 立刻问道:“谁干的?”
刘某说:“你的狗咬我 , 被我用刀子捅死了 。 你家的狗也太凶了 , 这跟前的人谁也不敢在你家院子门前路过 。 ”
董老板火了 , 大声说:“我这条狗人家给30万我都没卖 , 今天竟然被你杀了 。 这事我和你没完 。 ”
110警察对董老板说:“你这个人真不讲理 , 你的狗把人咬了 , 你应该向人道歉 。 人家为什么把你的狗杀死了 , 你是不是把你家门前的视频调出来看看 , 到底是谁的责任?”
这时120急救车赶到了 , 刘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 经医生诊断 , 刘某的左小腿肌肉系狗咬贯通伤 , 经紧急处理后 , 注射了狂犬疫苗 。 刘某住院半个月后伤愈出院 。
刘某出院后要求董老板赔偿医疗费35016元 , 误工费1500元 , 住院伙食费1500元 , 护理费1000元 。 董老板同意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39016元 , 但要求刘某赔偿狗的损失26万元 。
刘某见董老板无法协商 , 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董老板赔偿自己被狗咬伤的经济损失39016元 , 董老板接到起诉状后 , 反诉刘某 , 要求他赔偿狗的损失与刘某受伤损失的差价26万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董老板虽然对自己养的狗办理了养犬证 , 但事发当天 , 董老板在院外遛狗牵回去之后 , 把狗绳解开了 , 却没有关闭院门 。 董老板回到别墅室内喝茶时 , 狗听到外面有人路过 , 便从院门跑出去追咬刘某 , 造成了刘某的左小腿被咬成贯通伤 。 刘某住院15天 , 支出医疗费35016元 , 住院伙食费1500元 , 护理费1000元 , 另有误工损失1500元 , 共计39016元 。 对该损失数额 , 法院予以确认 。 因刘某的伤害后果是董老板的过错造成的 , 董老板应该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赔偿刘某的损失 。
对董老板反诉刘某要求赔偿狗这种特殊财产的损失 , 法院认为:刘某是在正常走路时遭到狗的攻击并被咬伤 , 刘某用电工刀杀死攻击自己的狗 , 是紧急避险的本能需要 , 即刘某没有损害董老板财产之故意 。 因此 , 刘某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合理而正当的 , 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 刘某对董老板狗被杀死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没有赔偿义务 。
最后法院判决董老板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39016元 , 驳回董老板对刘某的反诉赔偿请求 。



这两起案件都是因狗咬人 , 被咬的人杀死恶狗的法律冲突 。 前一起案件 , 法院根据王某被咬后已经回到自己家里 , 又持刀出门报复杀狗出气的客观事实 , 认定王某在紧急避险之后杀狗的行为属于侵权 , 即紧急避险超过了必须限度 。 实际上 , 王某是在险情已经结束后杀死恶狗的 , 因此 , 法院判决狗主人李某和伤者王某相互承担赔偿责任 。 双方的经济损失在相互抵顶后 , 以找差价的方式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 。
后一起案件 , 伤者刘某没有过错 。 他是在遭到恶狗攻击的过程中 , 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 以杀死恶狗的方式避险 。 刘某虽然杀死的恶狗价值很高 , 导致狗主人董老板的损失 。 但刘某的紧急避险是合理的 , 而且没有超过必须的限度 。 因此 , 法院判决伤者刘某对董老板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只判决董老板对刘某予以赔偿 。
【打死咬人狗:一判决赔狗钱,另一判决不赔偿】这两起案件法院的判决都做到了公平、公正 , 既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 又正确地适用了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 , 应当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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