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股权挂牌转让,对方故意不摘牌,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还有效吗


国企股权挂牌转让,对方故意不摘牌,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还有效吗


文章图片


国企股权挂牌转让,对方故意不摘牌,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还有效吗


文章图片


国企股权挂牌转让,对方故意不摘牌,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还有效吗

前不久组织了一次专家论证会 , 就下面的一个案例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进行论证:
国企A公司拟将自己持有的一家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 ,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股权价值3000万元 。

由于A公司是国企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 ,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 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 , 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A、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 如果交易价格等于或低于3000万元的 , B公司必须摘牌 , 如果交易价格高于3000万元的 , B公司可以放弃竞价 。

协议签订后 , A公司根据规定 , 聘请了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 , 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了评估 , 评估价格3102万元 , 评估结果在国资部门进行了备案 。
A公司在产权交易所挂牌后 , 通知了B公司 , 但B公司认为挂牌价3102万元高于双方约定的3000万元决定不摘牌 , 公示期满后 , 也没有其他公司摘牌 。
A公司按照规定 , 经过审批 , 将拟转让的股权降价10%至2791.8万元 , 再次挂牌转让 , 公示期满后 , B公司仍不摘牌 。

讨论的问题是:A公司能否依据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起诉B公司 , 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 支付3000万元对价 。
专家认为:在《九民纪要》之后 , 已经非常明确了 , 如果没有进场交易的协议是无效的 , 原因有二:
1、法律规定是“应当”进场交易 , 这个规定是“效力性”规定 , 而不是“管理性”规定 。
所以 , 没有进场之前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 , 因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

2、进场交易的目的是通过竞价产生一个价格 , 没有进场交易 , 或者没有产生交易对象 , 就不能产生交易 。
我对专家的意见有不同的看法 , 我认为:
1、《企业国资法》规定进场交易的目的 , 是为了防止国资流失 , 或者黑箱操作 。 而本案中 , A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 , 挂牌征集交易对象 , 只是没人摘牌而已 。
既然没人摘牌 , 就表明拟转让的股权不值3102万元 , 在按照规定降价10%到2791.8万元 , 还没有人摘牌的情况下 , 要求B公司按照3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股权 , 达到了国资保值、增值的目的 。

2、《企业国资法》第54条规定“应当”进场交易 , A公司进场了 , 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 。
进场交易是一种交易方式 , 目的在于防止黑箱操作、防止国资流失 , 在没有国资流失的情况下 , 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就应该是有效的 。
3、B公司没有摘牌 , 是一种故意违约的行为 , 特别是在价格降低到2791.8万元的情况下 , 仍不摘牌就是一种恶意违约的行为 , 不应得到保护 , 反而要惩罚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 让B公司继续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
现在生效的判例中 , 有认定挂牌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 , 也有认为挂牌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 。
【国企股权挂牌转让,对方故意不摘牌,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还有效吗】你认为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