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了时效一切皆空 。
2003年 , 周某到钼业公司处工作 , 任火药工 。 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 周某仍在钼业公司处工作 , 但钼业公司认为周某是以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此处工作 。 后来周某继续在钼业公司处工作至今 , 现周某任守库员 。
工作期间 , 钼业公司未为周某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 。
2022年7月14日 , 周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钼业公司赔偿损失 。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周某不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为由 , 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 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时效很重要,过了时效一切皆空】钼业公司提出周某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 请求驳回周某所有诉讼请求 。
周某提交了一组证据:证人邢某出庭作证的证言 , 证明周某去找钼业公司要养老保险的事 , 大概三、四年前 , 每年大概种地前后 , 就开始找 , 每次找完周某都和我说 。
钼业公司认为:该证人证言不是直接证据 , 不能直接证明周某的主张 , 证人没有亲自经历过 , 也没有和周某一起去主张权利 , 证人对周某主张权利的事应该是不清楚的 , 证人记忆力也不好 , 很多事都记不清了 , 所以他仅仅是为了作证而作证 , 其叙述不符合人的认知规律 。
法院认为:周某于2019年9月7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应当知道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到侵害 , 其应在劳动争议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 。 周某于2022年7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 , 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 。 上诉人周某称每年都在找被上诉人要求予以解决 , 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 , 因此也不存在法定的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 。 因此驳回周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
评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周某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1年内主张权利 , 导致对方的时效抗辩有效 , 最终输了官司 。 实际上周某有可能真地向钼业公司主张过权利 , 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 裁判机关自然不会支持周某的主张 。 这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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