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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方臣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7日12时许 , 张某某因行车问题与李某某发生争吵 , 张某某将李某某打伤 , 造成李某某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等 , 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 7月9日 , 张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 。 9月19日 , 本案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9月23日 , 张某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指派袁方臣律师、李姝婷律师为其辩护 。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不起诉的意见 , 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律师解读】
接受委托后 , 辩护人与张某某本人多次沟通 , 检索类案 , 研读卷宗 , 在检察院观看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 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认识 。 结合法律规定 , 形成书面辩护意见 。
第一步:类案检索 , 提高成案概率 。
会见张某某之前 , 辩护人对案情已有初步了解:张某某系北京某医院副主任医师 , 案发当日骑共享单车看望住院的母亲 , 在便道上因行车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吵 , 李某某用肘部击打其肋骨 , 张某某还手将李某某打伤 , 后因赶时间离开现场 。 张某某无前科 , 后积极赔偿李某某 , 已取得李某某谅解 。
辩护人提取关键词“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初犯”、“谅解”、“悔罪”、“赔偿”进行检索 , 得到检察文书2641篇 , 其中 , 不起诉决定书2578篇 , 约占全部检察文书97.6% 。 其中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9日印发的《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首个案例 , 与本案情节高度相似 ,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 , 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 , 在矛盾化解、达成和解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 。
第二步:研读案卷 , 挖掘事实细节 。
经过阅卷 , 辩护人发现:受害人李某某1963年出生 , 案发时已59岁 , 即将步入老年 。 卷内彩色照片显示 , 李某某头发、眉毛乌黑 , 面色红润、褶皱很少 , 较同龄人显得年轻 。 其在家具厂上班 , 常年从事体力劳动 , 体格相对健壮 。
据统计数据显示 , 我国大陆地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骨质疏松症的发病率为59.8% 。 鼻骨是人体面部最突出的部位 , 结构菲薄 , 极易发生骨折 。 双方身体素质的差异是导致伤害结果的重要原因 。 张某某虽有伤害行为 , 加上李某某年迈骨质疏松的特殊因素介入 , 共同作用才引发轻伤后果 。
第三步:多轮谈判 , 阐明辩护观点 。
经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 , 辩护人阐明意见主要如下:
1.本案实际是因琐事发生摩擦 , 且受害人过错在先 , 张某某打伤李某某是失手;
2.张某某系初犯 , 犯罪情节轻微 , 已真诚悔过并取得李某某谅解 , 依法可以酌定不起诉;
3.决定不起诉 , 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 , 促进实现类案同判;
4.决定不起诉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 。
本案中 , 辩护人有几点心得体会:
第一 , 辩护人应当谨记职责 , 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 本案张某某的核心诉求是不予起诉 , 辩护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 有效辩护 , 争取圆满结果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第二 , 辩护人应当充分挖掘事实细节 , 学习、运用自然科学知识处理案件 。 结合本案李某某伤情、年龄、外貌 , 对比张某某身体状态 , 运用医学常识 , 不难判断张某某的行为只是“失手” , 而无致伤目的 。 善于运用科学知识、统计数据 , 能够为辩护观点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
【新年特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检察院为何不起诉?】第三 , 辩护人应当据理力争 , 充分行使辩护权 。 辩护人检查卷宗光盘 , 发现没有案发监控录像 , 检察官提出不能拷贝 , 只能现场观看 , 后因设备问题未能播放 。 辩护人再到检察院 , 检察官称仍不能保证顺利播放 。 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要求保障阅卷权 , 后成功观看录像 。 刑事辩护困难重重 , 与司法机关的交涉 , 既不能过于强硬 , 又不能过于懦弱 。 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 对抗协商应有智慧、有理性、有大的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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