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被打残,法院判赔15000,狗主人上诉:还我狗的眼睛( 二 )


刑事和解后 ,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 。 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 , 受害人可以及时得到赔偿 ,弥补自己的损失 , 同时也给了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
警方问渊某 , 如果朱某愿意赔偿60万 , 其是否同意和解?渊某表示 , 赔多少钱自己都不愿意和解 , 这不是钱的问题 , 自己只求法院判决 , 法院判赔多少都行 。 因双方未达成刑事和解 , 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 , 检方审查后认为朱某盗窃罪成立 , 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

如今的吉祥
那么 , 朱某构成盗窃罪么?
朱某的律师提出 , 朱某不构成盗窃罪 , 只构成侵占 , 不属于犯罪 , 理由有2点:
其一 , 根据成都市关于养犬的规定 , 饲养犬只要办理证件 , 狗狗要拴绳 , 而当时朱某所带走的狗子没有拴绳 , 身上也没有佩戴任何身份标识 , 应该视为无主犬只 , 因此朱某当然不构成盗窃 。
其二 , 朱某带走狗子时是上午6点40分 , 当时天已经亮了 , 路上行人很多 , 所以朱某是在公共场合将狗带走的 , 没有入室 , 也没有秘密 , 同时朱某带走狗时也没有人出来制止 , 因此不构成盗窃 , 而是对无主犬只的侵占 。

审判该案的成华区法院
抛开立场不谈 , 朱某律师的辩护还是有一定策略的 , 如果朱某没有预谋 , 只是作为路人看到一条狗就带走 , 这个辩护理由可能成立 。 可朱某明显不是普通路人 , 其属于有预谋的犯罪行为 。 《刑法》第264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终法院认为 , 朱某盗窃罪成立 , 判处其拘役3个月 , 并处罚金3000元 。
2、朱某的民事责任 。
刑事判决生效后 , 狗主人渊某对朱某提起了民事诉讼 , 要求朱某赔偿自己近18万元 , 包括医疗费15805元、误工费78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残害赔偿金10万元 。

法律上 , 宠物视为宠物主人的私有财产 。 《民法典》第1165条、1184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 ,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本案中 , 朱某盗窃他人宠物后对宠物实施虐待 , 给他人财产造成了损失 , 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但是 , 对于赔偿标准 , 朱某的律师再次给出了颇有策略的反驳理由:
其一 , 狗子属于财产 , 财产应该按照购买价格来计算赔偿标准 , 而不能按照维修费用(也就是医疗费用)来计算 , 这个狗子购买时价格仅为1200元 , 那就应该按照1200元来赔偿 。
其二 , 误工费不合理 , 狗子不是人 , 不产生误工费 , 即便考虑到需要治疗 , 宠物的治疗也是由宠物医院负责照看 , 不需要狗主人陪护 , 宠物医院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治疗费中 , 因此不会产生额外的误工费 。
最终 , 法院认定 , 因为渊某没有提供误工费、交通损失费的证据 , 不支持这部分索赔 , 因为法律上没有关于宠物残害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规定 , 也不支持这部分索赔 , 最终判决朱某需赔偿渊某医疗费15805元 。
对于这个判决 , 渊某非常不满 , 其已提起了上诉 。

渊某认为 , 自己的狗子不是物品 , 不是一个东西 , 而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 , 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 且造成了终身残疾 , 给整个狗生都带来了很大影响 , 法院仅支持15000元的医疗费非常不公平 。 其在上诉中提出了一点诉求: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狗的眼睛 , 自己只想要一只健康的狗 。
本案所暴露出的问题就个人看来 , 本案判罚有两方面值得探讨:
刑事方面 , 法院以盗窃罪追究朱某刑事责任判处其拘役3个月稍显过轻 , 鉴于其给狗子造成了巨大伤害 , 或许也可以以寻衅滋事罪来定性 , 寻衅滋事罪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民事方面 , 尽管渊某提起了上诉 , 但实事求是的说 , 其上诉得到支持的可能性非常低 , 因为根据现行法律下 , 渊某提出的宠物被打残后的精神损失费、伤残费索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最后 , 不得不再次探讨一个问题 , 为什么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虐待动物法律?
该新闻经报道后 , 网友普遍支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严惩 , 并呼吁尽快出台专门的虐待动物法律 。 央视新闻曾发起“禁止虐待动物是否应该尽快立法”投票 , 参与投票的28万人中 , 有约26.9万人表示支持 , 约1.1万人表示反对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