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行为?( 二 )


经审理查明:
2007年7月以前 , 洪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 , 地下一层 , 地上二层仿木结构的房子 ,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 经营酒吧 , 名称为“某某西餐酒吧”(无营业执照) 。 同月洪某某经与被告人金某某协商 , 由金某某负责经营该酒吧 , 并将酒吧名称改为“某西餐酒吧”(仍然无营业执照 。 洪某某称是聘用金某某管理酒吧 , 金某某称是与洪某某合伙经营酒吧 , 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 洪某某与金某某之间的关系不能确定) 。 上述房产无产权证 , 所有人为某公司 。 2007年5月8日 , 某公司与洪某某签订一份联合建设协议书 , 某公司同意洪某某在上述位置建设一处延续前建筑风格 , 并与之周边环境相配套的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 。 某公司同意洪某某在原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自建800平方米 , 共1300平方米及周边庭院开设非生产用房项目之用 。 某公司对洪某某建筑使用进行监管 , 期限为八年 , 洪某某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 , 第一年10万元(从2008年3月开始) , 以后每年递增15% 。 某公司负责办理新建800平方米和原建 5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 , 新建800平方米归洪某某所有;原500平方米按合同生效时估价 , 折旧50%售与洪某某 。 新建的房屋建好后(无房产证照) , 某西餐酒吧于2009年5月26日申办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金某某是某西餐酒吧的经营者 。 2007年刘某甲给金某某投资70万元及部分设备用于某西餐酒吧经营 , 2010年刘某甲因生病退出经营 。 2012年4月 , 被害人韩某某因要租房子经人引荐与金某某相识 , 金某某对韩某某说某西餐酒吧前面靠近宣化街一侧地下一层 , 地上二层仿木结构的房子要出租 。 韩某某经考察后于2012年5月20日左右与金某某商定 , 该房租期五年 , 第一年租金43万元 , 以后每年递增5% , 首次交付一年租金43万元及押金10万元 , 计53万元 。 在商谈期间 , 金某某给韩某某看了某西餐酒吧营业执照、某西餐酒吧办理营业执照时使用的 , 伪造的某公司与某西餐酒吧联合建设协议书(有“金某某”签字)等材料 。 2012年6月1日 , 韩某某将53万元给付金某某 , 并应金某某的要求 , 将53万元直接转给刘某甲 , 作为金某某给刘某甲的退款 。 同月13日金某某给韩某某出具了房租款43万元、押金10万元的收据 。 同月中旬韩某某带人到该房装修时洪某某以该房是他的为由将装修人员撵走 。 此后韩某某多次找金某某要钱 , 金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 。 2014年6月中旬 , 韩某某听说金某某因吸毒被拘留了 , 感觉要钱没有希望了 , 于2014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6日将金某某抓获 。 2014年9月2日 , 金某某的亲属代金某某退还给韩某某53万元 , 韩某某表示放弃追究金某某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
上述事实 , 有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8月5日 , 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 , 2012年5月末 , 他以53万元的价格向金某某承租了位于南岗区一处三层房产 , 2012年6月17日左右 , 他带领装修人员进行装修 , 三四天后 , 自称是该房产主的洪某某将施工队撵出 , 经查询该房产确属于洪某某的 , 随后他找金某某要钱 , 金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 感觉被骗了 , 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6日将金某某抓获 。 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他想组建摩托艇俱乐部和游艇俱乐部 , 2012年4月 , 经人介绍认识了金某某 。 同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 , 他和庄某某、刘某乙到南岗区某西餐酒吧 , 金某某带他们看了房子 , 并看了某西餐酒吧的房产证、营业执照、某西餐酒吧与哈尔滨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建设协议书 , 之后在金某某办公室与金某某商谈租赁房子的事 , 金某某将某西餐酒吧前面的木质结构房子 , 包括地下室及地上一层、二层租给他 , 金某某说这房子是他的 , 哈尔滨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价100万元 , 就要卖给他了 。 经协商确定租期五年 , 第一年租金43万元 , 以后每年递增5% , 首次交付一年租金43万元及押金10万元 , 计53万元 。 2012年5月30日 , 金某某给他打电话 , 让他将租金和押金汇到刘某甲的卡上 , 并将刘某甲的卡号发到他的手机上 , 同年6月3日他将53万元汇到了刘某甲的卡上了 。 同年6月13日晚 , 在某西餐酒吧金某某的办公室他与金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 , 金某某给他写了租金43万元、押金10万元的收据 。 他和金某某在一式两分的协议上签了字 , 金某某说酒吧的公章没在酒吧 , 等盖上酒吧的公章后再把协议给他 , 拖到现在也没给他 。 2013年6月18日 , 他带工程队装修他租的房子 , 三四天后 , 洪某某把这房子的水电给掐断了 , 洪某某说这房子是他的 , 将施工人员给撵出来了 。 他找金某某 , 金某某说他爱人有病没时间处理这事 , 还说他和洪某某好好沟通一下 , 洪某某、金某某和他各出资400万元从某公司买下这房子 , 他能占三分之一的股份 , 就可以名正言顺的使用这房子了 , 他相信了 , 一再迁就金某某 , 直到2014年6月中旬 , 听说金某某因吸毒被拘留了 , 他感到要钱没希望了 , 被骗了 , 才到公安机关报案 。 3、证人洪某某在2014年8月6日的证言: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金某某 , 2007年7月雇佣金某某当他酒吧经理 。 他的酒吧名叫“某西餐酒吧” , 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 。 2007年7月初 , 金某某到他办公室说 , 金某某是酒吧协会的会长 , 对经营酒吧比较有经验 , “某”这个名字比“某”响亮 , 金某某原来的某西餐酒吧由于拆迁关闭了 , 他雇佣金某某 , 金某某带着某这个品牌过来经营他的酒吧 , 原来某某酒吧的名称就不用了 。 他和金某某之间没签订劳动合同 。 2012年6月中旬 , 酒吧来了一伙装修队 , 要在酒吧前面的三层仿木结构的房子里搞装修 , 他把水电都掐断了 , 并将装修队往外撵 。 来了一个叫韩某某的说是从金某某手里租赁的 , 租期五年 , 要开具乐部 , 第一年租金43万元 , 押金10万元 。 他告诉韩某某这房子是他的 , 与金某某没有关系 。 2007年5月 , 他与哈尔滨市城市某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建设协议书 , 他出资500万元在上述位置建设一处延续前建筑风格 , 并与周边环境相配套的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的房屋 , 原500平方米的房屋按合同生效时评估价格 , 折旧50%售予他 , 他一直使用并拥有上述房子的使用权 , 产权正在办理中 。 金某某经营酒吧期间至2014年5月前没给过他一分钱 。 2014年5月他让酒吧的会计给他转款40万元 。 金某某经营期间酒吧的营业执照是如何办理的他不知道 。 洪某某在2015年1月23日的证言:2007年的时候 , 他通过刘某甲认识金某某 , 他招聘金某某 , 工资刚开始的时候说是4 000元 , 经营好了有提成 。 金某某说先用他以前经营的酒吧的营业执照应付着 , 再慢慢办理 。 期间金某某弄了一些假手续 , 偷摸的把酒吧营业执照办下来了 , 负责人也办成金某某了 。 后来他到酒吧提钱时发现取不出钱来了 , 就找金某某理论 , 并把酒吧给关门了 。 酒吧是2007年开始筹建 , 2008年做准备工作 , 2009年正式营业 。 之前他经营的“某酒吧”在营业 , 金某某帮他管理着 , 每个月底他给金某某发工资 , 但给金某某发工资无人证实 。 他开始时不知道这部分房子租出去了 , 后来知道租出去了 , 而他却没有得到租金 , 他就将韩某某撵走了 。 韩某某给他一份联建协议 , 他才知道金某某伪造了联建协议 。 他将韩某某撵走后去找金某某 , 问金某某为啥把他的房子租出去 , 金某某说你不是把他撵走了吗 , 撵走了跟你没关系了 。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他与金某某在2006年到2007年期间筹建这个酒吧的时候是合作关系 , 2010年因他生病 , 金某某不让他参与管理和金某某产生矛盾 , 他要求退股 , 于2010年5月28日金某某给他出具了借款手续 , 但当时金某某没钱 , 答应两年内给他还清70万元 , 2012年5月左右 , 金某某四到五次总共给他打款70万元 。 2006年他参与筹建酒吧时 , 酒吧的原址是洪某某出面租的 , 洪某某和某管理处签订的租赁协议 , 开始酒吧名字叫某酒吧 , 他参与进来后改名为某西餐酒吧 , 他是以金某某的合伙人的身份参与进来的 , 他不算酒吧的合伙人 , 只是给金某某拿了70万元作为一部份投资 , 也算与金某某共同投资 , 股份以金某某的名议 , 但洪某某也是参与人之一 。 他不算酒吧的股东 , 金某某算酒吧股东之一 。 他参与进来后 , 原酒吧后面又加盖了两层房屋 , 但两层房屋是没有手续的 。 自建部分约1 000平方米左右 , 当时洪某某和金某某都参与盖这处房子 , 具体谁投多少资他不清楚 , 应该算他俩共同的 。 酒吧实际投资人他知道的是洪某某和金某某 。 酒吧的实际经营人是金某某 。 酒吧开始筹建是洪某某 , 时间是2008年左右 , 后来金某某在2008年一年期间参与进来合伙做酒吧生意 , 他和洪某某是朋友关系 。 听说洪某某租某管理处的房子每年租金是30万元 。 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2年5月二十多号的一天晚上 , 韩某某开车拉着庄某某和他一起去了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西餐酒吧 , 见酒吧老板金某某谈租房子的事 , 金某某领他们看完房子后 , 在金某某的地下办公室 , 金某某拿出一大堆证明文件给他们看 , 他看到其中有金某某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联合建设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刘某乙能说出各证件号码、日期等) 。 金某某说这房子是他本人的 , 是酒吧的一部分 , 什么问题都没有 , 租给韩某某 , 就放心用吧 , 可以签租房协议 。 如果房子拆迁扒掉了 , 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韩某某不能使用这栋房子 , 金某某赔偿韩某某的一切损失 。 2012年6月18日左右 , 他带领装修队跟着韩某某到那个仿木结构的房屋开始测量设计 , 三四天后 , 来了一个叫洪某某的男人把电和水掐断了 , 洪某某说这处房子是他的 , 他不知道租赁的事 , 把他们装修队撵出来了 。 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20日至同年8月初 , 他在某西餐酒吧任行政经理 。 2013年5月初的一天 , 在金某某的办公室 , 金某某对她说酒吧的营业执照要到期了 , 叫她跑一跑 , 第二天她到邮政工商所问明换照所需相关证件并记在纸上 , 回来后交给了金某某 。 同月10日左右 , 金某某把相关证件都交给了她 , 同月28日她去邮政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同年7月1日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就办下来了 。 金某某交给她的材料是:委托代理人证明、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联合建设协议书 。 7、证人庄某某的证言:2012年5月20日 , 韩某某开车拉着她和李某某去某西餐酒吧见酒吧老板金某某 , 金某某领着她们三人在房子里参观房屋结构 , 要把这个房子租给韩某某 , 在金某某的办公室金某某出示了一些证件原件 , 有金某某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哈房权证南一字、联合建设协议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 同年6月13日晚上 , 她们三人又去金某某的办公室 , 金某某与韩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书 , 金某某与韩某某在协议上签了字 , 接着金某某又给韩某某打了一个收据交给了韩某某 。 金某某说酒吧的公章不在办公室 , 让韩某某哪天有时间再来一趟 , 盖章后再把协议给韩某某 , 韩某某同意了 , 两份协议都放在金某某的办公桌上了 , 她们就走了 。 8、借款协议:金某某在开设某西餐酒吧时得到刘某甲资金的帮助 , 双方开始以合伙形式共同经营 , 后因酒吧效益不佳及刘某甲身体等原因 , 金某某同意刘某甲撤回投资 , 共计人民币70万元整 。 归还时间为2012年5月28日前 。 9、证人尹某某的证言:他与金某某是朋友关系 。 某酒吧老板是金某某 , 房子是谁投资修建的他不知道 , 金某某一直跟他说是金某某投资修建的 。 某西餐酒吧后身修建之后就搬到后面了 , 前面的房子空着 , 大概一两年前 , 他去酒吧问金某某 , 前面的房子空着为什么不租出去呢 , 金某某说租出去了 , 租金50多万元 , 那人租了之后也不来了 。 1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2年三四月份至2013年五六月份 , 她在某西餐酒吧担任行政经理 , 期间韩某某要租某西餐酒吧前面的房子 , 她领韩某某等四人看过房子 , 金某某与韩某某是否签订了租房协议她不清楚 。 她听金某某说过那套房子是金某某投资修建的 , 但她不能证实是金某某修建的 。 听说金某某往某西餐酒吧投资很多钱 , 是金某某全权负责某西餐酒吧的所有事物 。 听说洪某某与金某某是合作关系 。 韩某某租房子后 , 让装修队装修时被洪某某撵走了 , 后来就不见韩某某了 。 之后韩某某是否找金某某要过钱她不知道 。 11、联合建设协议书复印件(该证据来源: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城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复印):甲方:哈尔滨市城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乙方:洪某某 。 双方就在南岗区某街后院联合建设管理用房事宜 , 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位置建一处延续前建筑风格 , 并与之周边环境相配套的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 。 (2)乙方提供该项目的全部建设以及相关配套工程资金的投入 , 投资总额约500万元 。 (3)双方同意乙方在原建筑500平方米及自建800平方米 , 共1 300平方米及周边庭院开设生产用房项目之用 。 (4)甲方对乙方建筑使用进行监管 , 期限为8年 , 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 第一年10万元(从2008年3月开始) , 以后每年递增15% 。 (6)甲方负责办理新建800平方和原5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 , 新建800平方米归乙方所有 , 原500平方米按合同生效时评估价格 , 折旧50%售与乙方 。 甲方:哈尔滨市城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印章盖印 。 乙方:洪某某签字12、联合建设协议书原件:甲方:哈尔滨市城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乙方:某西餐酒吧 。 甲方同意乙方在南岗区某后院联合建设管理用房事宜 , 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位置建一处延续前建筑风格 , 并与之周边环境相配套的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 。 (2)乙方提供该项目的全部建设以及相关配套工程资金的投入 , 投资总额约二百万元 。 (3)男方同意乙方无偿使用上述建筑及相关庭院用于开设“某西餐酒吧”项目之用 , 产权归哈尔滨市城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 减免南岗区房子的五年租金(从2008年3月-2013年3月) , 并以今后五年每年租金为5万元/年(从2013年3月-2018年4月) 。 甲方:哈尔滨市城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印章盖印(经鉴定印章系伪造的) 。 乙方:金某某签字(金某某否认是其签字) 。 13、联合建设协议书复印件:内容与证据第12项一致 , 系第12项的协议书复制件 。 (韩某某称 , 他在与金某某谈租赁房屋时 , 金某某给他看了这份协议书 , 他用手机拍下了这份协议书 。 )14、某西餐酒吧工商企业档案材料:单位名称: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西餐酒吧 。 经营者姓名:金某某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材料中有与证据第12项一样的联合建设协议书两份) 。 15、金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给韩某某出具的收取房租43万元、押金10万元的收据 。 16、韩某某提供的他手机上刘某甲账号照片 。 17、韩某某账户交易明细:2012年6月1日从韩某某账户转入刘某甲账户53万元 。 18、刘某甲账户交易明细:2012年6月1日刘某甲账户收到从韩某某账户转入的53万元 。 19、(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14)268号鉴定书:检材:联合建设协议书一份 。 样本:某公司印文一枚 。 检验意见: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 20、(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14)344号鉴定书:检材:联合建设协议书一份 。 金某某在联合建设协议书和卫生许可证上的签名字迹各一份 。 检验意见:送检的联合建设协议书上“金某某”签名字迹与与样本签名字迹(复印件)是同一人所写 。 21、2014年7月16日 , 某公司出具的证明:2007年5月8日其公司与洪某某就南岗区房屋扩建及经营事宜签订了《联合建设协议书》 , 此后其单位再没与其他人签订过此房屋的联建及经营协议 。 2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某西餐酒吧的房产是某公司的 , 是以洪某某的名义承租的 , 并且是以洪某某的名义和某管理处签订的联合建设协议 。 2006年春天 , 他通过刘某甲认识了洪某某 , 当时洪某某在酒吧原址开过一个酒吧 , 但是关门了 , 他们三人准备合伙把酒吧再重新开起来 , 就商量重建 , 当时洪某某已经把私建那部分房子的基础建完了 , 没有上窗户和封顶 , 洪某某就没钱了 , 于是就和他、刘某甲一起合伙完成了酒吧全部建设和装修 , 在2008年左右建完 , 改名为某西餐酒吧 , 洪某某把原酒吧设备也投入进来 , 酒吧大部分设备是他出钱买的 。 他和洪某某、刘某甲三人是合伙关系 , 酒吧由他经营 , 洪某某和刘某甲不参与经营 。 刘某甲先期投入70多万元 , 加上刘某甲投入的一些东西 , 2012年刘某甲要求退股时按80万元退的股 。 韩某某交的租房钱53万元直接还给了刘某甲 , 后又陆续将其余的钱总共80万元全部还给刘某甲了 , 刘某甲退出经营了 。 他接手酒吧后 , 以前洪某某经营欠房租和水电费 , 2008年他拿30万元 , 把原欠款补齐 , 又以洪某某名义与某管理处签协议 。 后盖的房屋有700平方米左右 , 应该是他和洪某某、刘某甲三人的 , 因为盖房他们都出力、出资 , 另外私建房子没有房照和手续 , 也没说归属哪个人 。 他们三人没有书面协议 , 都是口头协议 , 原则上收回投资后 , 收益如何分配再商议 。 酒吧的营业执照是洪某某和别人去办的 , 具体是谁他不知道 。 他没和某公司签订过协议 。 在他办公室搜出的某西餐酒吧与某公司签订的联合建设协议 , 是洪某某栽赃陷害他 。 酒吧档案内金某某的签字不是他签的 。 韩某某要和他合作开发会所时他给韩某某看过洪某某与某管理处签订的联合建设协议 , 因为他没和某管理处签订过协议 , 所以他没给韩某某出示过他和某管理处签订的协议 , 这份协议上金某某的名字不是他签的 。 他和韩某某、洪某某谈了很多次合作的事情 。 他和韩某某是合作开会所 , 如果挣钱了韩某某就多给点钱 , 如果不挣钱或赔钱韩某某按每年租金43万元、押金10万元交钱 。 韩某某交钱后因洪某某没得到钱 , 所以在韩某某装修房子时洪某某把韩某某撵走了 。 此后韩某某消失了两年多 , 韩某某没向他要过钱 。 23、金某某的户籍证明 。 24、2014年9月2日韩某某出具的收条:收到金善(金某某姐姐)替金某某偿还骗取房租、押金53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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