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行为?( 三 )


本院认为:金某某作为某西餐酒吧的经营者有权决定酒吧的经营方式、方法 。 某西餐酒吧使用的房屋一部分是洪某某承租某公司的 , 一部分是自建的(洪某某自建 , 或洪某某与金某某共建) , 某西餐酒吧对该房屋有合法使用权 , 金某某将酒吧闲置的房屋出租属于经营过程中的具体经营行为 , 是金某某权限内的事 。 刘某甲给金某某投资参与某西餐酒吧的经营 , 后刘某甲因故撤出投资 , 金某某用出租房屋的租金给刘某甲退款 , 亦属于其经营权限范围内的事 。 金某某对租金的处置属用于酒吧的经营 , 并非据为己有 。 金某某在出租房屋时 , 未如实向承租人韩某某告知所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 , 此环节金某某对韩某某有欺骗行为 , 但金某某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韩某某承租 , 韩某某已对房屋开始进行装修 。 金某某交付出租房屋的行为能证明金某某对韩某某的欺骗行为只是想将房屋租给韩某某 , 没有非法占有韩某某租金的主观故意 。 该欺骗行为属民法范畴内的欺诈行为 , 实际上对韩某某承租房屋没有本质上的影响 , 该欺骗行为尚不触犯刑律 。 金某某出租房屋时是否应征求洪某某的意见 , 及金某某出租房屋是否越权 , 是金某某与洪某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金某某出租房屋的行为对某公司是否侵权 , 是金某某和洪某某与某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 。 这两个民事关系与金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无关 。 金某某已将房屋出租给韩某某 , 已既成事实 , 洪某某因未得到租金 , 便以房子是他的为由将韩某某撵走 , 造成某西餐酒吧(金某某)与韩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未能履行 , 实质上某西餐酒吧(金某某)与韩某某之间是民事行为 , 房屋租赁协议未能履行的民事责任受民法调整 , 酒吧如果违约将承担民事责任 。 关于刘某甲投资的70万元钱 , 目前只有给刘某甲退款53万元的证据 , 刘某甲是否投资了70万元 , 只有金某某和刘某甲证实 , 该事实存疑 , 根据存疑的事实应向有利于被告推定的原则 , 应推定刘某甲给金某某(该酒吧)投资了70万元钱 。 公诉机关指控金某某犯诈骗罪的事由、理由均不成立 。 其一 , 某公司与某西餐酒吧(金某某)的协议 , 经鉴定是伪造的 , 因该鉴定使用金某某签字的样本金某某否认是其笔迹 , 又没有确实的证据证实金某某签字的样本是金某某的笔迹 , 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认定该协议是金某某伪造的;其二 , 公诉机关认定金某某将某西餐酒吧虚构为己有 , 将酒吧部分房屋租给韩某某 , 收取韩某某租金和押金 , 在未说明金某某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据为己有情况下即认定为诈骗性质与事实不符 , 亦无法律依据;其三 , 本案实质是民事行为 。 综上 , 被告人金某某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 , 但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认定金某某犯诈骗罪 , 从犯罪构成上缺少主客观要件 。 认定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骗取他人财物 , 证据不足 ,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 , 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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