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网络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的基础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网络借贷案件具有天然的公开宣传性、不特定性和利诱性 , 因此非法性的有无是进行此类案件刑事辩护的核心要素 。
在认定非法性时 , 形式标准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此时提供给我们的辩护思路是 , 如果涉案平台系依批准建立 , 则即使其后续从事的业务具有非法性 , 因为金融业务范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 因此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此存在犯罪故意 。
另外在平台依法设立的基础上 , 我们也可得出一般工作人员基于常识、常理是不可能认识到网贷机构具有违法性的结论 , 为其做无罪辩护 。
认定非法性的实质标准为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但是《非法集资案件解释》同时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作为犯罪处理 。 因此 , 若行为人非法吸收的资金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 且有能力、有意愿退还已吸收资金的 , 则不具有非法性 , 此时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
在“网络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的辩护中 , 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罪轻辩护的要点 , 如:主从犯辩护、自然人与单位犯罪辩护、金额辩护等等 。 总之 , 我们在类似的案件处理中会结合事实、法律不遗余力地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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