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因噪声引发纠纷,致2死一伤,法院如何量刑?( 二 )


2、第一次事发时的派出所调解情况 。
根据派出所2019年9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 , 4月7日下午 , 当事人任某和楼上住户一家3口到派出所后 , 值班民警了解情况 , 双方因为3楼女子进单元门关门比较用力发生争执 , 未发生肢体冲突 , 不构成案件 。
在民警调解过程中 , 三楼住户女主人刘某刚开始情绪激动 , 对任某和110民警破口大骂 , 任某没有还口且情绪比较稳定 。
后经过民警劝说 , 双方情绪平静下来 , 双方表示不再就此事进行争吵 , 双方情绪稳定后各自离开了派出所 。

3、案发当晚 , 302一家为什么又到楼下与任某争吵?
根据警方调查的证据显示 , 案发当晚 , 李某1回家时 , 任某向其表示“你家太吵了 , 注意点” 。
李某1回家后 , 他看见女儿李某2在收拾东西 , 乱七八糟的 , 拿个扫帚碰得叮当响 , 确实是有点声 。 他就跟刘某说楼下的说咱家有点吵” 。
但当时刘某听了李某1的话后 , 非常生气 , 还表示说 , 上次拿锤子追我女儿 , 连个道歉都没有 , 又找事 , 谁家还没有点动静 。
刘某说完 , 就带着女儿李某2下楼去找任某理论了 , 李某1看见 , 也跟着一块去了 。
李某1在向警方的供述中 , 称其下楼时没有拿东西 , 李某1和刘某有没有拿 , 他没有看见 。
但事后 , 警方从调查中 , 从李某1和刘某的衣服口袋分别发现裁纸刀一把 , 还从刘某线裤上边缘发现有一把钢锉 。

任某将李某2、刘某打死的行为 , 如何界定?一般情况下 , 致人死亡的 , 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 同时在刑法中还规定了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定情形之一 。
本案系邻里之间 , 因噪声问题 , 所引起的纠纷 。 任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那么其行为 , 构成正当防卫吗?还是犯罪吗?
首先 ,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 , 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 , 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属于正当防卫 。
本案中 , 案发前一日 , 李某2因任某提醒轻关单元门而对其辱骂 , 李某1、刘某知情后 , 再次辱骂任某 , 并伴有揪扯衣领、推搡行为 。 在公安机关调解完毕后 , 李某1一家继续有意制造噪音以发泄不满 。

案发当时 , 任某在提出噪音扰邻后 , 李某1一家三口持二把裁纸刀、一把钢锉再次到任某家砸门辱骂 。
任某持刀打开房门后 , 双方发生冲突 , 李某1一家三人共同对任某实施殴打 , 致其跪地 , 并伴有持刀刺扎任某胸口行为 。
本案中 , 任某面对突如其来的辱骂、砸门 , 在李某1三人进屋后 , 又被殴打 。 任某此时 , 已经面临的现实的危险 , 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 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另外任某本身患有多种疾病 , 肢体四级残疾 , 在力量对比上明显处于劣势 。
这种情形下 , 任某持刀挥刺对其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员 , 可以认定任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 属于正当防卫 。

其次 , 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 而不负刑事责任 。
本案中 , 任某面对李某1一家的攻击 , 是否可以行使上述特殊防卫呢?
这里认定的关键在于李某1一家上门实施攻击的行为 , 是否属于“行凶”?是否对人身安全 , 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
最高法等三部门出具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 , 规定“行凶”包括使用致命性凶器 , 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 另外还包括虽然未使用致命性凶器 , 但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 , 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
本案中李某1一家三口拿的二把裁纸刀、一把钢锉 , 并非致命性武器 。
三被害人虽在具有人数、力量优势的情况下 , 并未强力冲撞进入任某室内 , 亦无伤害任某家人的意图及行为 , 很大程度来说 , 还主要是一般的撕扯及肢体冲突 。 因此 , 李某不能行使特殊防卫的权利 。

另外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 , 进行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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