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二 )


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 , 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独立 。 就受益人而言 , 其虽然享有受益权 , 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 , 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 , 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 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了后 , 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 , 故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 由于信托财产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 , 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来体现的 。
三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及受托责任



受托人的含义: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法人 。 法律 , 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及受托责任:一、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完成 , 忠实职责) 。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 , 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 , 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 , 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 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二、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办理) 。 经委托人同意 , 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分经委托人同意和不经同意两种情形) 。 转委托经同意的 , 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 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 , 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 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
三、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 , 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 。 委托合同终止时 , 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
四、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 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
五、有偿的委托合同 ,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 。 无偿的委托合同 , 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赔偿损失 。
四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依据法律形式划分
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 , 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 , 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 , 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
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 是指投资者为了共同投资目标而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 , 并将形成的公司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 。 公司型基金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 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投资者购买了该家公司的股票 , 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 凭股票领取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 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 ,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 , 享有股东权 , 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 。

  •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如下:
  • 1、契约型基金根据基金合同设立 , 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 , 公司型基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织;
  • 2、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 , 但公司型基金本身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 3、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的受益人 , 通常对如何使用基金的重要投资决策没有话语权 ,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 , 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
五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依据运作方式划分
封闭式基金

(Closed-end Funds)是指基金发行总额和发行期在设立时已确定 , 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发行总额固定不变的证券投资基金 。 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内不能向发行机构赎回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的变现必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
开放式基金(Open-end Funds)

, 又称共同基金 , 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 , 基金单位或者股份总规模不固定 , 可视投资者的需求 , 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者股份 , 并可以应投资者的要求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或者股份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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