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匠 档|从两份判决书看增值税专票的非法购买、出售与虚开( 二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2015年对<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答复函》中(以下简称《复函》) , 明确“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 , 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李A的行为与国家增值税款流失无关 , 李A、徐B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与X公司的交易中 , 被告人李A并非纳税主体 , 纳税主体是文波公司 , 文波公司应当缴纳多少增值税 , 与被告人李A无关 。 挂靠方李A向被挂靠方文波公司缴纳的费用 , 是否影响文波公司亏赢 , 与本案无关 。 文波公司收到李A缴纳的管理费或者手续费与税款是否流失没有关系 。


X公司抵扣进项税 , 是因真实发生的业务 , 并非虚增进项税 , 更非被告人李A个人的抵扣税款数额 。


因此 , 李A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收的故意 , 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 为被告人李A居间介绍的被告人徐B , 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


二、被告人李A在与Z公司、Y公司发生的真实运输业务事件中 , 被告人李A与文波公司的关系属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系 , 李A、徐B虽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但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事实认定部分
本案中 , 文波公司与Z公司、Y公司均未签订运输合同 , 说明被告人李A与上述二公司发生的运输业务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 被告人李A仅在结账时让文波公司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 此时 , 被告人李A的W服务部属于纳税人 , 其应当向国家纳税 。 文波公司在被告人李A与上述二公司的交易中 , 不属于挂靠关系 。


?法律评析部分
1.进行实际经营活动 , 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不一定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依照《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 , 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 , 那么挂靠代开案件也应以犯罪论处 , 显然有失妥当 , 因该规定与《复函》不符 , 不应继续适用 。


2.李A、徐B因无骗取税款目的 , 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没有骗税目的找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 , 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 , 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相适应原则 。


3.李A、徐B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 , 禁止倒卖倒买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从无出售权的单位与个人处购买该发票的 , 均属非法购买 。 本案被告人李A通过文波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同时向对方支付了费用 , 其实质属于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


刑 匠 评 析


李A、徐B的判决部分具有较高的参考意义和研究价值 , 本文将分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解析 。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 , 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可知 , 立法肯定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关系 。 即 , 对行为人定罪 , 存在以下的判断顺序:第一步 , 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 若有以虚开罪定罪处罚;第二步 , 若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 再进一步确定购买行为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制度 , 是否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因此 , 区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 , 在于是否构成虚开 , 具体到本案中 , 是因代开发票行为基于真实交易 , 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 因此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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