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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匠 档 案从一起如实代开案的两份判决书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购买、非法出售与虚开
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的关系 , 是每个税务犯罪辩护律师的必修课 。 从法条即可发现 , 虚开与非法购买、非法出售之间 , 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 。 因此 , 非法购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研究意义 , 并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供辩护方向 , 而是为委托人防范、化解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 。
基于这一原因 , 无论是非法购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的研究 , 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系的讨论 , 本文均将视角归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运行的脉络 , 在不同罪名、同一罪名的罪与非罪的探讨中 , 找到涉发票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税收征管制度——是如何在税务活动、商事交易活动中体现 , 在这一基础上 , 涉发票类犯罪的辩护 , 亦可做到“其义自现” 。
【刑 匠 档|从两份判决书看增值税专票的非法购买、出售与虚开】引 言
因我国税法对增值税开票资格的限制 , 与部分商品、服务提供者范围的广泛性之间存在矛盾 , 无开票资格的商品/服务提供者委托有开票资格的他人为交易相对人代开发票 , 成为日常交易中较为常见的现象 , 然而 , 这一行为刑事风险极高 , 一经案发 , 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同时 , 因如实代开发票行为中真实交易的存在 , 决定其社会法益危害性与无货虚开存在较大差别 , 故这一类行为性质的认定 , 亦是涉发票类犯罪一大重点 。 本文选择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代开发票案件 , 从该案件委托他人开票的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开票的行为人的两封判决书出发 , 剖析如实代开发票行为应如何适用刑法 , 探讨涉发票类犯罪的认定层次 。
案 件 简 介
W服务部无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因与W服务部存在货物运输关系的X公司、Y公司、Z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 W服务部的业主李A , 以徐B为中介 , 找到文波公司的胡C , 由胡C根据W服务部与以上三家公司的交易内容 , 向X公司、Y公司、Z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其中文波公司为开票人 , X公司、Y公司、Z公司分别为受票人 。 李A通过徐B向文波公司交纳管理费 , 被告人徐B在其中提取介绍费 。 上述三家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 均在税务机关抵扣税额 。
其中 , X公司和文波公司签订公路运输合同 。 Y、Z两家公司与文波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 。
李A、徐B的刑事责任分析
案 号
(2019)川0802刑初4号
审 理 经 过
一审法院判决李A、徐B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李A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 , 发回重审 。 第二次一审 , 法院判决李A、徐B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法院裁判逻辑
(囿于篇幅所限 , 同时考虑读者阅读方便 , 故本文对原裁判文书进行删减和进一步加工)
一、被告人李A在以文波公司的名义与X公司发生运输的事件中 , 被告人李A与文波公司属于挂靠和被挂靠的关系 , 从文波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事实认定部分
基于文波公司与X公司签订的合同 , 李A与X公司的交易 , 应认定系李A以文波公司名义进行的 。 作为X公司 , 接受了被告人李A交与的文波公司运输合同并加盖印章 , 说明同意被告人李A以文波公司名义经营 , 即使此时也与被告人李A签订了同期的运输合同 , 更加说明X公司负责与李A交易的人主观上明知是被告人李A在实际经营 , 但为了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同意被告人李A以文波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 。 李A与文波物流之间属于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 。
? 法律评析部分
1. 李A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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