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匠 档|从两份判决书看增值税专票的非法购买、出售与虚开( 三 )




进一步探究其裁判逻辑 , 真实交易的存在 , 意味着社会商品总价值增加 , 具有增值税产生的事实 , 在此基础上发生的增值税缴纳行为与增值税抵扣行为系应然 。 因此 , 涉案行为人并非以虚构的应税事实 , 在未产生纳税基础的前提下 , 让本无权抵扣的主体进行抵扣 , 国家未基于错误认识被“骗取”税款 , 虽然X、Y、Z公司根据发票进行抵扣 , 但国家税款的流失与抵扣行为无关 。 国家税款的流失 , 在于文波公司开具发票后 , 未履行作为开票人所负缴纳税款的义务 , 系本应缴纳而未缴纳税款 , 与开具发票行为之间无关 。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与非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非法购买” , 是区别于从税务局领取的相对概念 , 是从非税务机关的他人处以支付对价的方式 , 以商品交易形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其非法性在于“购买” 。 而反观其非罪 , 即合法合规的开票人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 因此 , 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 , 在于根据交易判断法律规定的票据内容、主体 , 与涉案票据的内容、主体是否一致 。


回到本案 , 分为两部分 , 李A要求文波公司为X公司开具的发票不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为Y、Z两公司开具的发票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这一区别的存在原因 , 在于开票的文波公司与以上公司是否有合同存在 , 具体认定逻辑如下:


文波公司与受票X公司有购货合同→涉案交易系文波公司与受票公司为主体进行的 , 李A以文波公司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李A与文波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被挂靠方因挂靠方进行的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合法→李A支付开票费行为不应视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波公司与受票Y、Z公司无购货合同→涉案交易系李A与受票公司为主体进行的→文波公司并非交易的有关主体→文波公司作为开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李A支付开票费 , 是从无权出售发票的文波公司处购买发票 。


从这一推导过程可以看出 , 是否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与李A是否向文波公司支付开票费这一事实无关 , 只有判断税务行为本身合法性 , 才能判断支付开票费的性质 , 即实际交易人支付给开票人的钱款性质 , 应当是罪的认定的结果 , 而非原因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的判断 , 应紧紧围绕行为是否破坏发票管理制度这一核心 。




胡 C 的 刑 事 责 任


案 号


(2019)川0802刑初55号


审理经过


一审判决胡C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裁判要旨


胡C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 , 为X、Y、Z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刑匠评析


判决书在这一法律的分析部分较为粗略 , 并未达到说理清楚的程度 , 同时 , 综合李A、罗B的判决书来看 , 其法律认定也存在问题 , 具体分析如下:


1.胡C以文波公司为开票人 , X公司为受票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李A、罗B的判决书部分 , 已经充分论述文波公司与李A之间存在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 , 李A以文波公司名义与X公司进行贸易 , 因此文波公司为X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合法 。 而本判决书径自根据起诉书 , 作出与《复函》规定完全相悖的判决 , 将被挂靠人根据真实交易开具的发票认定为虚开 , 显然是错误的 。


2.胡C以文波公司为开票人 , Y、Z公司为受票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 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方面 , 从李A的定罪量刑角度出发 , 可以推断出胡C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胡C与李A , 一个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个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 是极其典型的买卖型对向犯 。 在对李A定罪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 , 胡C应当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对代开发票行为的评价方一致 。


另一方面 , 从社会法益危害角度出发 , 因真实交易的存在 , 文波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 本案中 , 李A与胡C的行为共同构成基于真实交易代开发票 , 虽然买卖双方角色不同 , 但在评价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 , 两者具有共同的主观心态、犯罪行为与社会危害性 。 根据李A定罪部分的辨析可知 , 因真实交易的存在 , 社会中商品价值增加 , 具有增值税发票开具的事实基础 , 因该事实产生的代开发票行为 , 并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 不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 因此 , 胡C也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而其开票行为侵犯了增值税发票的管领制度 , 因此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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