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5、公司发放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 ,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 ,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 提出分红提案 ,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在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 ,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 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 ,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 在公司有能力分红的情况下 , 公司董事会未作任何利润分配预案的 , 应当参照前述程序履行信息披露 。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应当作详细论证 ,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 ,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审阅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 , 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分红回报规划 , 并确保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 若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需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 , 三年回报规划调整由董事会制定 ,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回报规划调整发表意见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 , 独立董事应当对分红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 , 监事会应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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