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典型案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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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该公司在售楼大厅显著位置设置了名为“关于销售中心高清监控系统的告知书”公示牌,与每一名到访的购房消费者签订来访登记表并告知采集个人信息的有关事项 。
案例3
2021年3月1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的江阴和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售楼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售楼大厅门口西南角和东北角天花板上及售楼处内洽谈区西南角和东南角天花板上各安装有1个标识为“海康威视”的方形网络摄像机,且摄像方向均对向售楼处大厅入口处及洽谈区域 。执法人员登录名为“人脸风控管理平台”的系统进行查询,证实上述4个“海康威视”方形网络摄像机为人脸信息抓拍摄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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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0年4月起,为防止购房客户跳单及同业竞争对手撬单,该公司在未告知到访客户有关人脸信息抓拍采集,也未征得客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在售楼大厅及洽谈区域安装了人脸信息抓拍摄像机,通过比对认购客户人脸面部识别特征及历史抓拍信息,确定客户的到访来源,为后期与房产经纪公司结算佣金提供依据 。截至案发,该公司使用上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共抓拍采集人脸数据357945条,实际比对使用认购客户人脸信息662条,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予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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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国家《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 GB/T35273-2020》附录B《个人敏感信息判定》中明确,面部识别特征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
上述涉案主体使用的人脸智能抓拍系统可以对进入店堂或销售楼盘的到访人员进行无差别的人脸抓拍,抓拍所获取的人脸信息数据存储在硬盘服务器内,通过相应平台系统,可对采集的人脸照片信息进行比对操作,以此查找特定人员到访的时间、次数和地点 。涉案主体收集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前,未告知消费者,也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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