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六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参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外汇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最新消息|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和整改期限】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金融机构及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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