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借条里的乡绅雅文化( 八 )

被借者本着“死者为大”的祖先崇拜思想,一般会将阴地借出去应急,给他人行个方便。但考虑到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为防备借者今后倚坟侵占,生端滋事,并进一步主张坟地周边的土地权利,大家先说不乱,还是要找来中证人,订立相关的契约作为法律证据。

从借者的角度来说,被借者肯借,已经是万福了,签个契约,那自然是应该的。按客家人的惯例或者说是风俗习惯,借阴地者,要给被借者送一份水礼钱(大约相当于现在的红包)作为感谢。水礼钱有多有少,多的甚至可以与买阴地的价格相当。但在苏氏家族21件借阴地契约中,都没有写明借者送了水礼钱。这意味着,苏氏家族名义上是在借阴地,实质上相当于是在送阴地了。

嘉庆16年(1811)十二月十七日,刘福贵与儿子、侄子在向苏定伦借阴地的契约中说:

“今因慈母亡故,无地安埋,请凭族戚在证,借得苏定伦名下业内阴地一棺。比即凭众言明,仅借葬阴地一棺安葬母亲黄氏一人,并无余地。刘姓未备银钱水礼情事。此借葬之后,只许扫祭,刘姓不得藉坟扦(迁)葬侵占,倘日后起迁休塚,原迹仍将归还苏姓管业,刘姓不得异言生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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