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爆雷”追索僵局:中介机构会担责吗?( 七 )

不过,从杭州中院原告的诉求来看,在索债“无门”后,投资者将目光瞄准中介机构。要求法院判决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多位相关领域律师均向采访人员表示,侵权行为有两种责任承担方式:一种即为连带责任,“类似于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承担全部赔偿和责任;另一种,则为按份责任,按照过错程度和比例承担责任,该种责任为有限责任,要求原告(投资者)对自己损失进行举证。而就诉讼本身来说,也有一种可能就是达成和解。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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