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出击:工程款被冻结,总包单位可以这样“自救”!


主动出击:工程款被冻结,总包单位可以这样“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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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出击:工程款被冻结,总包单位可以这样“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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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设公司系某上亿工程的总包单位 。 某天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发包单位突然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要求冻结该项目工程款几千万元 , 并在条件具备时将款项直接支付至执行法院账户 。 按照该通知书 , 发包单位不太敢支付工程款 , A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无法再获得工程款 , 垫资、亏损风险极大 。
工程顺利完工 , 不管是发包单位 , 还是总包单位都最希望看到的事情 。 但是遇到前述案例中的意外也较为常见 。 总结归纳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可能遇到的类似问题:

1、发包单位接到公安查封、冻结通知;
2、发包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3、发包单位被要求止付、支付;
4、总包单位接到公安查封、冻结通知;
5、总包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6、总包单位被公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实际施工人是否有利润的资料;
7、总包单位被要求止付、支付 。
此类刑事风险的来源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 , 由于其在施工过程中不规范的操作方式 , 而拖了总包或发包单位的后腿 。 那么 , 当工程款面临查扣冻等强制措施之时 , 该如何“自救”呢?



1
工程款为什么会被查扣冻?
众所周知 , 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现象屡禁不止 , 也时常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 甚至也涉及行受贿问题 , 故实际施工人可能出现前述风险 。 实际施工人涉及招投标、贷款、职务问题易入刑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 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 ,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 , 构成骗取贷款罪 。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犯罪分子的一切所得应当追缴、退赔 。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 , 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 , 一律上缴国库 。
另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也作出具体规定 。
在挂靠关系之下 , 易导致工程款被最终认定归属于实际施工人 , 而非总包单位 。 刑事思维与民事思维不同 , 公安机关、刑庭的观点更倾向于穿透式的 , 若查实存在挂靠关系 , 可能径行认定工程款的所有权归实际施工人 。
因而 , 在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之下 , 总包单位或发包单位会面临工程款遭遇查扣冻等强制措施的境遇 。



2
工程款被查扣冻 ,
总包单位与国家机关会产生哪些接触?
刑事案件一般会经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 当案件涉及执行时就进入执行阶段 。 那么 , 在每个阶段 , 总包与发包单位会和司法机关与审关机关会产生哪些接触呢?
①公安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会向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实际施工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 特别是针对工程资金情况 , 实际施工人是否投入资金 , 其投入资金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 工程是否有利润 ,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债权 。 公安机关可能向发包单位、总包单位送达查封、扣押通知 。 被通知单位有权提出异议 。
②法院审判阶段
一般认为法院审判只关系公检法及嫌疑人 , 但总包单位实际也可以试图积极参与 , 充分表达意见 。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十二、 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 。 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 。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 , 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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