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12—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12—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彭某与黄某2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 , 该借款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 合同无效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
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驳回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彭某负担 。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审理查明彭某主张借款的性质 , 错将公司债务认定为被继承人黄某2个人债务 。 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 民间借贷纠纷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应当先行审查彭某主张的民间借贷是否成立 , 是黄某2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 , 再审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1、黄某2生前系北京麦迪赛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赛斯公司)法定代表人 , 即使彭某主张借据真实存在 , 黄某2在借据上签字的行为 , 系代表麦迪赛斯公司从事商事活动行为 , 该债务为公司债务 , 并非黄某2个人债务 。 2、彭某明知借款用于麦迪赛斯公司生产经营 , 系麦迪赛斯公司借款 , 并非黄某2个人债务 。 3、一审法院脱离彭某主张借款实际用途 , 错将公司债务认定为黄某2个人债务 , 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 。 4、一审法院未同意追加麦迪赛斯公司及其100%股东程沫为本案共同被告 , 未同意上诉人提出调取麦迪赛斯公司尾号[7305
银行流水申请 , 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 。
(二)、黄某2去世后 , 麦迪赛斯公司实际转为彭某控制 , 彭某免除向麦迪赛斯公司主张债权 , 即使黄某2对麦迪赛斯公司对彭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相应债务因彭某免除向麦迪赛斯公司主张债权而消灭 。
(三)、一审法院未审理查明涉案合同效力 , 将法定无效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有效 , 并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借款利息及律师费 , 属于事实审理不清 , 法律适用错误 。 彭某的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 即使彭某主张与黄某2之间借款凭证为真 , 该协议仍属法定无效借款合同 , 合同中的利息及违约条款(律师费、诉讼费)当然无效 。 彭某明知黄某2达不到银行借贷条件 , 在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下继续通过贷款方式向黄某2出借资金 , 对借款风险明知 , 主观过错明显 , 因此转贷过程中的利息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 即使法院最终认定黄某2对涉案借款承担个人责任 , 继承人仅在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未偿合法债务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对涉案借款利息及律师费不承担清偿责任 。
(四)、一审法院未查清黄某2与彭某账务往来 , 黄某2生前与彭某账务往来频繁 , 彭某主张借款后无法合理解释黄某2向其转账理由的 , 均应作为黄某2还款进行认定 。 除一审判决查明的彭某自认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期间 , 黄某2、温某转账合计110020元系还款外 , 黄某2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微信向彭某支付16300元 , 彭某一审期间对上述款项未进行合理解释 , 不排除好处费或砍头息 , 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 2020年7月30日 , 黄某2通过微信向彭某配偶何素文转账10110元;2021年5月25日 , 麦迪赛斯公司账户余款2万元系黄某2个人劳务报酬 , 黄某2去世后温某将麦迪赛斯公司U盾交给彭某 , 彭某未将上述款项与温某结算 , 以上金额合计156430元 。 若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借款真实发生且黄某2承担个人责任 , 上述金额均应从299777元借款本金中扣除 。 综上 , 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 依法撤销原判 , 改判驳回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同意一审判决 , 不同意温某、黄某1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 上诉人认为本案借款性质属于公司债务没有事实依据 。 从麦迪赛斯公司企业信息变更记录可以知道 , 自2015年1月至2020年期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黄某2 , 他无法以公司的名义借款 , 其本人的征信和资质达不到银行要求的贷款资质 。 无论是借条还是借款承诺书都显示是黄某2个人借款 , 不涉及公司 。 上诉人认为黄某2去世后公司由彭某控制不符合事实 , 公司自黄某2去世后已转让他人 。
(一)、彭某因黄某2请托帮其贷款 , 不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非法转贷获得利益”的情形 , 黄某2因个人原因借款 , 黄某2的征信及贷款资质达不到银行的借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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