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晚上银行就给他打电话,称多给了他10000


云南昆明,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晚上银行就给他打电话,称多给了他10000


文章图片


云南昆明,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晚上银行就给他打电话,称多给了他10000


云南昆明 , 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 , 晚上银行就给他打电话 , 称多给了他10000 , 让他还回去 。 男子拒绝 , 称工作人员提醒过他当面点清 , 他点清了 , 离柜不负责 。 于是 , 银行将其告上法庭 , 要求归还10000元 。

杨某家住昆明市石林县 。 这天 , 其和妻子一起去银行取钱 , 他把储蓄卡交给工作人员 , 并告诉对方要取21000元 , 其中10000元要面额50元的 , 另外11000元要面额100元的 。

工作人员敲了几下键盘 , 让杨某在取款证明上签字 。 杨某签好字 , 工作人员递过来捆好的4捆纸币 , 两捆面额50元的 , 两捆面额100元的 , 还有10张面额100元的 。 工作人员告诉杨某:50元的每捆100张 , 2捆就是200张 , 共计10000元;100元的每捆50张 , 2捆就是100张 , 也是10000元;还有10张面额100的共计1000元 , 合计21000元 。 工作人员再三提醒杨某 , 钱款要当面点清 。 杨某数了钱后 , 就和妻子一起回家了 。 谁知当晚他接到了银行的电话 。 工作人员告诉他 , 经查阅监控 , 当天柜员给错了钱 , 面额100元的一捆也是100张 , 而非50张 , 实际上给他一捆就够了 , 现在给了他两捆 , 多给了他10000元 , 让其尽快归还 。


杨某不干了 , 其告诉银行 , 自己当时就点清了 , 一捆只有50张 , 自己拿到的是21000元 , 并未多拿 , 不还 。

于是 , 银行将杨某告上法庭 , 以不当得利为由 , 要求法院判决杨某归还多拿的10000元 。 理由有3点:

第一 , 根据监控 , 当天工作人员给了杨某4捆纸币 , 其中面额100元的2捆 , 面额50元的2捆 。 杨某对此予以确认 。

第二 , 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 , 整点纸币现金时 , 无论纸币面额大小 , 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 , 银行一直都是100张一捆 。 杨某称 , 该制度为银行内部制度 , 不能代表银行给自己的就是100张一捆的 。

第三 ,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杨某无任何理由得到该10000元 , 且其得到该10000元导致了银行资金流失 , 因此其构成不当得利 , 应该归还 。

1、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杨某构成不当得利 , 应该返还 。 法院提出 , 从银行的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 , 银行工作人员交给杨某的4把纸币均已封好 。 按照银行系统规定 , 每捆纸币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 , 这已形成惯例 。 据此应认为 , 杨某收到的2捆面额100元的纸币均为100张每捆 , 杨某当日实际多领10000元 。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应于15日内退还银行10000元 。 一审法院宣判后 , 杨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 其称银行工作人员当时再三提醒自己钱款当面点清 , 自己当时就点清了 , 只有21000元 。 现在银行出现短款问题 , 不应该把责任推到自己头上 。 2、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 杨某无需归还任何资金 。
理由有2点:第一 ,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8条规定: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 , 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票币)对外无效 。 据此可以看出 , 银行向储户交款 , 应该以当面点清楚的数额为准 , 而不能以每捆多少张为准 。 第二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综合一、二两点 , 银行方面主张自己给了杨某31000元 , 应该以当面点清的证据为准 , 现银行提供了系统内关于每捆100张的规定 , 但该规定已明确提出:付出现金应以当面点清为准 , 因此银行提供的每捆100张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 最终 , 二审法院认为 , 银行对于其所提出的主张 , 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 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 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 驳回银行诉讼请求 。
本案一、二审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 关键是审判的基本逻辑不同:一审 , 法院从银行的工作逻辑出发 , 认为银行给出的一捆纸币 , 很显然就是100张一捆 , 因此杨某就多拿了10000元 。 二审 , 法院从严格的证据角度处罚 , 认为谁主张谁举证 , 证据不足就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 。 尤其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纠纷 , 在储户面前 , 银行是绝对占据优势地位的 , 对其所提供证据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 。 也或许杨某确实多拿了10000元 , 但只要银行没有证据 , 就只能承担没有举证不能的后果 , 而不是把这个后果强加给他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