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一男子花21000元买了3瓶30年经典的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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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 , 一男子花21000元买了3瓶30年经典的茅台酒 , 不料打开包装时发现一瓶只剩半瓶酒、另外两瓶几乎是空瓶 。 男子认为店家向自己出售了假酒 , 要求他们退一赔十 。 但店家只愿意返还全部购酒款 , 协商未果之下 , 男子将经营商店的公司起诉至法院 。
原来 , 刑某平常对好酒情有独钟 。 事发这天 , 刑某带着朋友万某来到一家商店 , 询问店员是否有30年经典的茅台酒出售 。 店员清点之后 , 说只剩3瓶这样的茅台酒了 , 一瓶7000元 。
刑某想买 , 奈何囊中有点羞涩 , 便向万某求助 。 万某同意后 , 除了这3瓶茅台酒 , 刑某还买了4瓶1573 。 3瓶茅台酒21000元、4瓶1573是11200元 , 付款之后 , 刑某提酒出了店门 。
到家之后 , 刑某觉得有些不对劲 , 茅台酒好像有点轻 。 打开看时 , 场面一度让刑某哭笑不得 , 一瓶茅台酒只剩半瓶酒水 , 另外两瓶几乎已经成了空瓶 。 发现情况之后 , 刑某担心店家咬死不认 , 便准备好了录音录像设备来到店里讨说法 。
进店之后 , 刑某便让店员查看其中一瓶茅台酒 , 让店员给一个说法 , 还让店员赶紧把进货单拿来 。 但店员拿不出来 , 说进货单在老板那里 , 认可刑某从店里买了茅台酒 , 老板会给刑某一个满意的答复 。 但刑某还是不能释怀 , 质问茅台酒是从哪里收的 , 店员称是别人拿到店里出售的 , 收的时候都是真的 。 刑某接着问道 , 真的话 , 能跑酒吗?店员称收的时候没有查看茅台酒的具体情况 。 毕竟店员没有决策权 , 反映给老板后 , 老板表示只愿意返还购酒款 。 刑某不同意 , 选择了报警 。
调解无果后 , 刑某向市监局举报 , 但老板还是只愿意退钱 。 刑某觉得久拖无益 , 便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要求经营商店的公司退一赔十 。 收到诉状之后 , 公司老板可能觉得自己难逃赔偿责任 , 竟然直接将经营商店的公司注销了 。 这个老板的想法太过简单 , 要知道这样是无法逃脱赔偿责任的 。 司法解释规定 , 企业法人解散的 ,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 , 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 , 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所以 , 根据本案的情形 , 法院追加公司的两个老板(即股东)作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 。 见避无可避 , 两个股东提出如下抗辩理由:1.刑某并未向自己支付任何款项 , 是万某向自己支付的购酒款 , 自己与刑某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 刑某没有权利让自己承担责任 。
2.即使认定自己与刑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 那刑某在本案中主张的3瓶茅台酒并非自己出售给他的那3瓶茅台酒 。 即使两者存在同一性 , 由于这3瓶茅台酒是窖藏酒 , 不属于大众消费的范畴 , 不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
3.自己在万某的参与下 , 愿意向其返还购酒款21000元 , 不同意支付210000的赔偿金 。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 , 法院总结出本案有以下焦点问题需要处理:
(1)是谁与经营商店的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2)买方在本案中主张的这3瓶茅台酒是否是经营商店的公司向其出售;
(3)经营公司的商店是否要向买方承担10倍赔偿的民事责任 。
1.关于第一个问题 , 由于万某向刑某出具了证明 , 而实际上也是刑某积极地向店家主张权利 。 根据这些事实 , 能够认定是刑某委托万某代自己支付的购酒款 , 刑某与经营商店的公司建立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 当公司注销后 , 前述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该由其股东承担 。
2.关于第二个问题 , 虽然两个股东否认刑某主张的茅台酒来源于自己店内 , 但刑某购买的茅台酒在市面上非常少见 , 同时刑某在发现问题之后立即向店家寻求解决办法 , 并进行了录音录像 , 店员并没有当场否认茅台酒来源于自己店内 。
刑某主张涉案茅台酒存在的问题与当庭提交的茅台酒的实际情况一致 , 当庭提交的茅台酒瓶口并未开封 , 瓶身存在渗漏痕迹 。
所以 , 根据前述事实 , 能够认定涉案茅台酒来源于两个股东经营的商店内 。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 ,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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