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设ABCD四方 , A为发包方 , B为总包承包方 , B转包给C , C转包给D , D转给包工头老刘 。 其中ABC有合法施工资质 , D不具备相应资质 , 老刘是包工头 。 小强接受老刘的派遣 , 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倒在钢管架子上 , 之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
阿宇认为 , 小强可以将ABCD+老刘同时告上法庭 , 让ABCD公司+老刘做为发包方、总包、转包 , 即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 , 按过错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 小强如果是自身原因摔伤 , 也应和雇主按过错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 。
ABCD公司+老刘作为一个整体 , 承担侵权责任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 A公司和B公司将工程发包具有施工资质的市场主体 , 不存在选任过失 , 无需承担责任 。 有资质的C因选用了无资质的D , 因此CD都存在过错 。 因此AB可以向CD+包工头老刘追偿 , 应最终全部由存在选任过失的CD+包工头老刘来承担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 ,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 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 ,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关于确立劳动者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 , 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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