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网购100个垃圾袋,到货只有40个,店家:没有错!我们是按重量算的


陕西西安,女子网购100个垃圾袋,到货只有40个,店家:没有错!我们是按重量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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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女子网购100个垃圾袋,到货只有40个,店家:没有错!我们是按重量算的】
陕西西安,女子网购100个垃圾袋,到货只有40个,店家:没有错!我们是按重量算的


陕西 , 西安 。 郭女士买了一卷100个的垃圾袋 , 收到后发现实际只有40个 。 她找店家讨要说法 , 对方却说他卖的重量够了!郭女士以她买的是数量而不是重量为由将其投诉 。


据郭女士所说 , 当时收到货后她想验证一下100只的数量到底够不够数 , 于是和朋友一起数了起来 。
原本她已经做好了数量不够的准备 , 哪怕八九十个也满足了 , 谁知道数完后两个人都愣住了 , 垃圾袋的实际数量只有40个 , 比店家说的100个足足少了60个 , 换个说法就是 , 她花了两卷半的钱买了一卷垃圾袋 。
郭女士对此无法接受 , 找到店家讨说法 , 对方却说:我的东西都是称过重量的 , 重量都够了 , 货没问题 。

女子认为 , 垃圾袋并不值钱 , 可能大家对这些卖东西的店家太宽容大度了 , 导致他们偷换概念 , 缺斤少两的事情时有发生 , 完全无视做人的诚信和底线 。这种事情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 事情也可大可小 , 往小了说是店家做人不实在 , 往大了说就是违法行为 。
店家这种实际数量少于承诺数量的 , 或者以低品质的冒充高质量的 , 在法律方面来说都是缺斤少两 , 以次充好的行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 , 数量不足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 说白了就是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 , 这个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次消费的金额 。

比如说买个水龙头 , 结果因为质量不过关漏水了 , 导致家里被淹 , 这种情况下 , 卖水龙头的店主不仅应当赔偿损坏的水龙头钱 , 还要赔偿漏水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回到郭女士这个问题上 , 店家承诺有100只垃圾袋 , 实际只有40个 , 这种做法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郭女士可以以此为由 , 让店家补足缺少的部分 , 或者向店家讨要多付的钱 。
除此之外 , 店家称自己卖的垃圾袋有100个 , 实际只有40个 。 郭女士找他理论时 , 他又偷换概念 , 称自己发出去的垃圾袋数量有100个的 , 有50个的 , 也有40个的 , 计数不是按照每一卷多少个 , 而是按照总数来算 , 重量够了 , 就说明数量是对的 。
不管店家解释得多么合情合理 , 实际上他就是存在数量不足的情况 , 这种行为其实就是消费欺诈行为 。
消费中存在欺骗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这个规定就是为了杜绝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一些小手段 。 郭女士事件中 , 她完全可以以店家欺诈消费者为由 , 要求他三倍赔偿 , 因为垃圾袋价值太小 , 三倍赔偿不够五百元 , 可以直接索要500元赔偿金 。
有人说 , 违法成本太低 , 导致这种事屡禁不止 , 一卷垃圾袋并不值钱 , 500元的赔偿也不算多 , 店家没在郭女士这里赚到钱 , 可能就会从王女士、李女士那里加倍赚 。
店家没有造成郭女士其他损失 , 也不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 我们怎么才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这里就要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另外一条规定了 。 对于以次充好 , 以假充真等 , 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
具体来讲就是 , 只要我们发现店家有违规经营的 , 我们都可以举报投诉他们 , 只要一经查实 , 他们就会被处警告 。
注意 , 这里警告只是最基本处罚 , 具体会根据情况而增加其他处罚 , 情节比较严重的 , 除警告外会并处罚款 , 再严重的 , 会责令关门整顿 , 更严重的 , 可以依法取消他的经营资格 。
郭女士这件事中 , 最终 , 通过自己的坚持 , 她获得了店家赔偿的500元钱 , 双方达成和解 , 这件事也算圆满解决 。
笔者认为 , 生活中遇见类似的事 , 我们一定不要嫌麻烦而无视它 。 网友说就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 , 这种事才屡禁不止 , 这句话太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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