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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太原 。 张女士在试穿裤子后 , 因没有买遭到店员嘲讽后双方发生争吵 , 被店员等人围殴近两个小时 , 导致张女士受伤严重送去救治 , 事后张女士求助调解员 , 结果该店却是另外一种说辞 。
据张女士所说 , 事发当天她闲逛路过一家店 , 第一眼看上去里面的衣服感觉还不错 , 于是走进了店里 。 她转了一圈 , 发现了一条自己很喜欢的裤子 , 于是就拿来试穿 。
穿上去之后张女士感觉尺码有点大 , 而自己又很喜欢 , 有买下这款裤子的打算 , 于是询问店员有没有小一点的尺码 , 可惜的是没有 , 张女士有点失落 , 好不容易看上一条喜欢的裤子却没有尺码 , 于是就走出了店 。
可她还没有走出店门 , 就听到了店员嘲讽自己 , 表示张女士一看上去就是没有钱的人 , 还打肿脸充胖子要买这的衣服 , 后面还说了一些侮辱人的话 。
本来张女士心情就不是很好 , 听到店员的话顿时也来了脾气 , 质问店员为什么辱骂她 , 而其中一位店员也毫不掩饰对张女士的不屑 , 双方你一句我一句 , 导致了肢体冲突 。
而店里面的其他两人也加入了打张女士的行列中 , 路过的人看到这里面的情况去找了该店的负责人 , 同时也有人上去劝止 。
没过多久 , 该店负责人李女士赶到 , 她并没有听张女士的任何解释 , 直接把店的门帘拉下 , 加入了店员的行列 , 一起殴打了张女士 , 整过过程持续将近2个小时 , 最后张女士被送进医院 , 连说话都很费力 。
事发后的第二天 , 调解员来到店铺想了解情况 , 店家态度恶劣拒绝采访 , 于是找到了负责店铺的李女士 。 而李女士给出与张女士截然不同的说法 。
李女士告诉调解员 , 店员根本就不是嘲讽张女士 , 当时张女士出店门时 , 店员恰巧在清点库存 , 因库存多 , 几名店员就顺口埋怨几句 , 被张女士听到就误会成是嘲讽她 , 张女士因此做出过激行为 。
当时自己赶到现场时 , 看到张女士在服装店门前大吵大闹 , 说店员殴打她 , 还扯坏她的衣服 。 而店员的脸部也被打了一拳 , 脸上也被挠伤 , 身上到处都是脚印 。
李女士说当时并没有追究谁对谁错 , 为了安抚顾客的情绪 ,主动向张女士提出了赔偿, 但张女士却不依不饶 ,又一次与店员发生争斗,而自己也在拉架的过程中受了伤 。
至于张女士所说的 , 经理和店员围殴她的情况根本不存在 , 双方争执中店铺是打开的 , 往来路人可以见证 , 争斗中张女士还咬伤其中一名店员 , 这位店员之前被张女士打过的 , 店员可以拿出照片为证 。
而双方各执一词 , 调解员也分不清谁的说辞才是真的 , 于是提议查看监控还原事实的真相 , 可李女士表示没有安装 , 声称一切等民警处理 , 目前此事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
对于此事有人说 , 作为服务行业不可能无缘无故地打人 , 肯定是顾客做出了让店家无法忍耐的事 。 有些顾客单纯只是试衣拍照上网买 , 要求店家介绍不同的款式试穿拍照 , 后来说不喜欢 , 这样的顾客真的让人忍无可忍 。
而有些人表示相信张女士的 , 声称之所以现在越来越少人去实体店买衣服 , 因为很多实体店的店员态度真的不好 , 试穿一下衣服不买 , 他们就会很不高兴 , 有些人甚至觉得你就是买不起 , 很看不起人的那种 。
其实不管这起纠纷谁对谁错 , 打人肯定是不对的 , 是违法行为 , 如果真如张女士所说 , 她遭到了群殴 , 那么打人者就要付出代价了 。
有关法律规定 ,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构成故意伤害 , 尚未构成犯罪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而本事件中 , 几名店员以及经理殴打张女士 , 将近长达2小时的殴打 , 其行为可谓是情节恶劣 , 应当顶格处罚 , 十五日的拘留以及1000元的罚款 。
【女子商店试穿裤子后,因没有买遭到店员嘲讽,被店员等人围殴近两个小时】
但如果张女士的伤情鉴定达到轻伤 , 那么对方就属于构成故意伤害罪 , 将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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