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双赔”可以同时获得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应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情形 , 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 , 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 , 而工伤赔偿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 , 有社会保险性质;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 , 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 。 故劳动者人身权受到伤害时 , 只要符合工伤情形 , 可以获得工伤赔付 , 亦可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 , 即民间俗称的“双赔” 。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 , 目前采取的是“就高原则” , 即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 , 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 , 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
目前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有: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 , 这些项目的赔偿只能采取竞合的方式 , 按“就高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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