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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 , 张女士穿着人字拖鞋去超市购物时 , 不慎踩到地上的一颗车厘子 , 当场滑倒在地 , 虽经超市工作人员及时救助 , 但还是受伤住院 。
后经诊断 , 张女士髌骨骨折 , 花费医疗费2万元 , 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 , 后续进一步康复治疗还需要花费一大笔费用 , 但是超市认为是张女士自己不小心摔倒的 , 因此拒绝赔偿 , 仅在住院时支付了2万元 , 称是人道主义救助 。
张女士不服 , 将超市起诉到法院 , 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50余万元 。
该案事实非常清楚 , 超市是否有赔偿责任 , 关键看其是否尽到了第三方安全保障义务 , 张女士本人是否有过错 , 责任有多大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法庭上 , 张女士指出 , 从视频可以看出 , 工作人员在推车配送水果的时候 , 不慎将车里子掉下 , 期间有多人踩上 , 已经有滑的痕迹 , 但是旁边超市工作人员视若无睹 , 看到后并未清楚 , 超市存在过错 。
超市对此辩解:第一、旁边的工作人员虽然穿着超市的衣服 , 但他们并不是超市工作人员 , 而是厂家促销人员 , 他们穿超市工作服 , 超市是为了方便管理 。
换句话说 , 他们并不是超市工作人员 , 超市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看到地下的车厘子;
第二、张女士作为成年人 , 在公共场所穿人字拖 , 行走时不仔细观察 , 导致自己踩到车厘子被摔倒 , 本身就具有重大过错 。
第三、张女士摔倒后 , 旁边的工作人员赶紧将张女士扶起送医治疗 , 超市已经尽到了义务 , 没有任何责任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张女士穿着拖鞋去逛超市 , 作为成年人应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 , 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而超市在清洁方面存在不妥 , 因此 , 判决超市赔偿张女士4万元 , 因已经垫付2万元 , 再另行支付2万元就行 。
一审宣判后 , 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 双方虽然在二审期间并未提供新的证据 , 但是二审法官和一审有不同的看法 。
二审法官认为:
超市工作人员在运送车厘子过程中将车厘子掉落在地 , 期间多人踩到车厘子 , 但是穿着超市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并未理睬 。
超市虽然辩称这些是厂家促销人员 , 但是他们穿着超市的工作服 , 受超市管理 。
超市作为安全保障责任义务主体 , 没有对地面进行清理 , 导致张女士摔倒 , 没有尽到义务责任 , 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不过 , 张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 , 在公共场所穿着人字拖 , 行走速度明显很快 , 且观察不仔细 , 导致自己摔倒 , 也有过错 , 应当承担赔偿次要责任 。
民法典1173条规定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综上 ,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 , 判决超市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承担70%的责任 , 赔偿张女士16.9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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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踩到车厘子摔伤,向超市索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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