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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和你喝酒 , 就不会发生意外!”江苏连云港 , 男子酒友不请自来到其家中喝酒 , 为尽地主之谊男子亲自下厨炒了几个菜和酒友小酌几杯 。 酒友酒足饭饱后骑电动车离开 , 结果在回家路上撞上绿化带受伤 , 抢救无效死亡 。
酒友家属认为死者的死与男子喝酒有关 , 于是要求男子赔偿 , 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 , 要求男子赔偿19万余元 。 法院怎么判?
男子胡某和陈某是多年的老友 , 因为都爱喝酒 , 隔三差五就会在一起小酌几杯 。 2022年1月的某天晚上 , 胡某嘴又馋了 , 于是自行跑到陈某家中 , 而陈某见胡某来找自己喝酒 , 也很开心 , 于是特地下厨抄了几个拿手菜 , 和胡某喝了起来 。 酒毕 , 陈某将胡某送到楼下 , 虽然知道胡某也没喝多少 , 但见天空下起了小雨 , 还是特地叮嘱胡某回家路上一定要小心 。 可令陈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 与胡某这一别却成了永别 。 胡某在回家路上 , 骑着电动车撞到了绿化带上 , 后被路人发现送医抢救5天后死亡 。
事后陈某得知此事 , 觉得很是悲痛 , 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 , 虽然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是胡某酒后未戴头盔超速行驶所致 , 胡某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但是其家属却把胡某的死全部归在他的头上 , 要求他赔偿 。 未果的情况下 , 更是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 要求他赔偿19万余元 。
法庭上 , 陈某觉得自己成为被告很冤 , 列举了数条答辩意见 。
第一是 , 事发当天 , 胡某是不请自来 , 自己当时已经吃过饭 , 出于礼仪特地为胡某做了几道菜并陪胡某喝酒 。
第二、他与胡某是多年的旧友 , 深知胡某的酒量 , 事发当天晚上胡某仅喝了不到2两的酒 , 不可能喝醉 。
第三、事故现场录像显示 , 胡某头上戴了个朔料袋防雨 , 他认为胡某是被朔料袋蒙住了眼睛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 而并非是醉酒 。
第四、他还指出 , 自己家与胡某家只有1公里 , 而从胡某骑车从其家中离开到发生事故间隔了40多分钟 。 中间胡某有没有到别处喝酒 , 这些都不确定 。 法院该怎么判?首先来说 , 本案属于一般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换句话说 , 判断陈某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陈某存不存在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胡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由于饮酒后人的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会下降 , 司法实践中 , 普遍认为共同饮酒作为一种先行行为 , 会导致共同饮酒者在一定程度内对同饮的他人产生一定的注意义务 。
而若同饮人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出现交通事故 , 一般情况下同饮的其他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 而在同饮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 , 判断其他同饮者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 往往从是看其他同饮者是否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是否进行劝阻以及是否对醉酒者尽到照顾义务、安全护送回家、送医等方面来判断 。 而应当注意的是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具体到类似的案件 , 除了强迫性劝酒外 , 其他同饮者是否尽到了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均需要自行举证 。
【江苏连云港,男子酒友不请自来到其家中喝酒,为尽地主之谊男子亲自下厨炒了几个菜和酒友小酌几杯】而也正是因此 , 虽然陈某辩解胡某是不请自来 , 而且已经对胡某尽到了注意义务 , 但是最终法院仍没有采信其观点 。 同时 ,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具体到本案 , 胡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明知道饮酒后骑车的危险 , 仍然为之 , 显然要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 故此 , 法院审理本案后 , 判决陈某承担3%的责任 , 赔偿胡某家属3.2万余元 。 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 再次提醒广大朋友喝酒量力而行 , 切勿贪恋酒场 , 酒后妥善安置 , 切勿局散人散 。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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