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受伤谁有理?”江西赣州,一七旬老太遭到邻居夫妻持械上门殴打,遂捡起石子反击致对方受伤。


“谁受伤谁有理?”江西赣州,一七旬老太遭到邻居夫妻持械上门殴打,遂捡起石子反击致对方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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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受伤谁有理?”江西赣州 , 一七旬老太遭到邻居夫妻持械上门殴打 , 遂捡起石子反击致对方受伤 。 事后 , 老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 , 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封面新闻)

7旬陈老太与60多岁的饶某系同村村民 , 两家的农田也正好紧挨着 。 事发当天 , 陈老太去农田看水 , 发现饶某将灌水口封了起来 , 导致水无法流到自家田地里 。

陈老太遂私自将饶某的农田挖开 , 让水能够流到自家的农田里 。 其行为正好被饶某看见 , 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甚至扭打在一起 , 但好在都未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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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回到家后 , 思前想后 , 觉得此事不能就这么过去 , 遂撺掇丈夫与其一起前去陈老太家要个说法 。

两人分别拿起锄头和铁锹闯进了陈老太家 , 此时 , 陈老太正在院中劈柴 。

饶某二人随即对陈老太进行言语威胁 , 随后双方再次发生打斗 。 陈老太以一对二 , 很快遭到对方用铁锹打到了脚上 。

为了防止自己继续受到伤害 , 情急之下 , 陈老太遂从地下捡起一块石头扔向对方 , 正好砸在了饶某的额头 , 顿时血洒当场 。 而后 , 双方被附近的邻居拉开 , 这才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

事后 , 经鉴定 , 饶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 陈老太则为轻微伤 , 陈老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予以刑事立案 。

古人云“千里送信只为墙 , 让他三尺又何妨 。 万里长城今犹在 , 不见当年秦始皇 。 ”邻里乡亲 , 为了一点小事竟然大打出手 , 大度一点不好吗?如此行事 , 最终也只能自食其果 。

那么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评价陈老太的行为呢?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 , 最后陈老太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了的 。 从这一点来看 , 主要是因为饶某被陈老太的反击行为致轻伤结果发生 , 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 由此认为陈老太的行为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成立防卫过当 , 故此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就个人而言 , 陈老太的行为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

1、从事件起因来看 , 本案系饶某及丈夫持械来到陈老太家对其进行挑衅所致 , 饶某二人用铁锹打在陈老太脚上 , 此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 陈老太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免受不法侵害 , 可以对其进行防卫 。

2、陈老太以一对二 , 又相对岁数较大 , 在力量对比上 , 处于弱势地位 , 显而易见 。 在遭到对方打击的情况下 , 陈老太为了维护自身安全 , 遂在紧急情况下捡起石头扔向对方 , 系属人之常情 , 符合社会一般认知 。

3、从限度上来看 , 陈老太遭到饶某双方持械攻击 , 已经危及到陈老太的生命安全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 , 实施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 , 不是防卫过当 , 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故在本案中 , 陈老太具有无限防卫权 , 即便造成饶某伤害 , 甚至死亡结果的发生 , 也不是防卫过当 , 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退一步来讲 , 即便认为陈老太所遭遇的情形尚不属于上述规定 。 但根据案发当时饶某二人言语威胁及持械打人的行为 , 已经危及到了陈老太的人身安全 , 具有事实上的紧迫性与威胁性 。

如果陈老太不随时应变采取措施反击 , 后果将难以估量 。

陈老太在如此紧急情况下 , 应时捡起石子予以反击 , 此种防卫行为是必要的 , 符合社会一般观念与认知的 , 且尚属限度之内的 。

综上 , 陈老太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 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

目前 , 陈老太的辩护律师表示 , 也一定会按照正当防卫辩护到底 。

说实话 , 事情弄成现在这个样子 , 估计是谁也不想看到的 , 都是一个村的村民邻居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 ”何故又为这么大点事大打出手呢?

双方完全可以平静地坐下来进行协商 , 各退一步 , 寻求一个折中的办法 。 再不然亦可请求村委会干部进行评理分说与协商 , 最不济的就是走法律途径进行诉讼 。

无论如何 , 也不至于如此大动干戈动起手来 , 最终双方都讨不到任何好处 。

总而言之 , 通过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 , 人为善 , 福虽未至 , 祸已远离;人为恶 , 祸虽未至 , 福已远离 。 忍一时风平浪静 , 退一步则海阔天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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