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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 , 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该案是柳州市首例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间 , 被告人叶某组织广西融水籍未成年女性梁某甲(16周岁)、梁某乙(15周岁)、韦某某(15周岁)、何某甲(12周岁)、何某乙(13周岁)、梁某丙(15周岁)、梁某丁(14周岁)等人在湖北省仙桃市某批发市场的“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性陪侍活动 , 每人每小时服务费100元 , 其中 , 叶某从每人每小时的服务费中抽成30元 , 被组织的未成年女性得70元 。 2022年7月10日 , 叶某从湖北省仙桃市开车将被组织的梁某甲、梁某乙、韦某某送到广西融水县 , 并欲将未成年人黄某某等三人带至湖北省仙桃市从事有偿性陪侍服务 。 2022年7月10日23时许 , 因黄某某的家属发现并报警 , 叶某在黄某某家属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 , 后公安民警到场将叶某抓获 , 并传唤至融水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 叶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叶某组织未成年女性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经查明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后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据了解 , 该案是柳州市首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 。
“我不应该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 , 组织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 ”庭审后 , 被告人叶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 。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的事业 。 近年来 , 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差 , 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空虚、物质缺乏之机 , 组织辍学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社会流浪少年 , 实施盗窃、抢夺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活动 。 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 更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健康权等权利 。 本案中叶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案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 对于这类犯罪 , 若仅仅给予治安处罚 , 其惩罚力度与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不相适应 , 亦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 。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增设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将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作为处罚对象 , 将未成年人作为保护主体 , 是继《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后 , 又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立法 , 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相关法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
【柳州首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宣判】| 来源:融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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