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匠档案||变票≠虚开罪:从抵扣链条“能量守恒”看虚开罪( 五 )


最后 , 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的领购制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凭相应凭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进行领购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行为犯 , 主观上行为人只要对非法买卖的行为有认知即可 , 无需附加其他主观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非法买卖的行为 , 无需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 。 行为人是否获利、出于何种目的买卖、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不是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 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考量 。


二、存在真实交易 , 但票货分离


(一)业务与票据内容不符


前提:业务A对应的X税种(非增值税) , 税率较高;业务B对应的X税税率较低 。


过程:王二与小陈存在真实交易 , 内容系业务A 。 针对此项交易 , 王二为小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票据上记载 , 交易内容系业务B 。 之后 , 王二如实缴纳增值税款 。 但因发票上显示的交易系业务B因此王二/小陈得以逃避根据业务A缴纳X税的义务——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但可能构成逃税罪


刑匠评析:原理与上文“虚假交易”中的“模式五”相似 。 同时应当注意 , 实务中常出现的“变票”行为 , 是本模式的变体 。
案号:(2019)皖16刑初27号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杨小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判处无期徒刑;二审裁定撤销原判 , 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判决逃税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案件经过:
苇圣公司和地风升公司由被告人杨小勇实际经营 。 2015年7月至10月间 , 该两公司在未实际经营沥青、燃料油的情况下 , 采取虚构货物交易、变更货物品名的方式 , 从上游企业龙勤化工公司、艾卡公司、申同公司、龙勤物流公司、凯世通公司、海益公司等公司获取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向下游企业佳玺公司、天勤公司、龙诚公司、中吉公司等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从中牟取利益 。 杨小勇实际控制的苇圣公司和地风升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26份 , 价税合计10829.830142万元 , 虚开税款合计1573.5650599万元 , 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 , 从中获利117.628499万元 。
裁判要旨:
杨小勇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 , 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的行为 。 但杨小勇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 , 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 , 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 , 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 , 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段 。 下游公司从杨小勇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 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 , 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 , 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 因此 , 杨小勇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 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 , 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被告人杨小勇采取欺骗手段帮助他人逃避缴纳消费税 ,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 , 其行为构成逃税罪 。


(二)主体与票据主体不符


王二从老李处(老李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购入货物 , 又从小陈(小陈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该发票内容 , 与王二与老李的交易内容一致 。 王二进行抵扣申报 , 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分以下几种情况:


模式一


王二给付货款包含增值税税款/将增值税税款给小陈——王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匠评析:王二将因交易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给小陈 , 意味其具有缴纳国家税款的意图 。 根据真实交易 , 抵扣进项的行为 , 亦符合税法规则 。 王二的行为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
案号:(2021)鲁刑再4号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王超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二年 。 一审判决生效后 , 王超提出申诉 。 再审判决王超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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