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心扶这位老人 , 没想到反倒追方讹诈……”湖北荆州 , 六旬老人刘某(化名)向法院起诉称 , 其骑自行车与同向朱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 , 自己倒地受伤 , 并构成十级伤残 , 请求朱某赔偿15万余元 。
朱某则是表示十分冤枉 , 刘某倒地和她没有关系 , 她见刘某摔倒 , 出于好心上前准备扶起 , 结果反被刘某拉住 , 要求她赔偿 。
最终 , 监利法院认定刘某骑上自行车 , 重心不稳倾斜最终倒地 , 其倒地受伤系自身原因 , 驳回其诉讼请求 。
(素材来源于西安检察 , 笔者稍作整理)
本来是好心扶人 , 没有想竟然惹上官司 , 好在是法院依法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 但是这远远不够 , 讹诈者应该负法律责任!其实 , 就有不少网友表示 , 光驳回不行 , 反判倒赔十五万 , 讹多少就反赔多少 , 这样才公平 。 否则今后谁会扶……
第一 , 本案中 , 朱某见六旬老人刘某摔倒 , 主动上前扶起 , 就是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 , 不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反而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 。
其实 ,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 , 这是中国民族的优越传统 , 除了给予道德上的鼓励之外 , 我国法律同样做出了约束 , 旨在鼓励实施见义勇为 。
【好心没好报?湖北一女子扶摔倒老人被索赔15万,法院依法驳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并且 ,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简单来讲 , 在见义勇为过程中 , 因为实施救援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 , 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这就免除了见义勇为人的后顾之忧;
并且 , 在此过程中 , 即使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邱主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讲 , 本案中 , 如果朱某在扶老人刘某过程中造成对方受到损害了 , 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 , 如果救助人遭受损害的 , 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 简单来说 , 如果朱某在扶助刘某过程中自身跌伤、摔伤的 , 也可以要求刘某乃至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
第二 , 判决之后 , 有很多网友认为应当追究老人刘某的法律责任 , 认为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 这种观点是否有道理的?
比如说 , 有人表示 , 如果扶人者反诉摔倒老人敲诈勒索罪 , 法院在判敲诈勒索罪成立 , 判罚5万元精神赔偿金给扶人者 , 这样就更加显示法律的公平性 。 还有人说 , 当今扶摔倒老人反被讹为啥越来越多?因为讹成了可能拿到几十万 , 讹不成毫发未损 。
其实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
在司法认定过程中 , 通常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 , 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
也就是说 , 正常民事索赔与敲诈的区别在于索要手段的行为表现不同 。 一般情况情况下索要赔偿都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的 , 比如协商、调解或者是诉讼等正确的维权手段 。
而敲诈勒索的行为表现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 , 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 , 其中的胁迫 , 是指以恶害相通告 , 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
而在本案中 , 老人刘某就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 , 认为周末的行为构成侵权 , 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可以看出 , 刘某就是在正常的民事解决途径范围内解决问题 , 想要获得朱某赔偿 , 而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仅仅肆意敲诈勒索 , 因此很难评价为刑事犯罪 。
最后 , 笔者想说的是 ,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 其实 , 这段案例教育我们 , 我们除了要大力弘扬法治之外 , 同时也要强调德治 , 引导广大的群众尊法守理
来源:何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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