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女子怀孕,男子追要转款54000元和购车款,法院这样判


同居期间女子怀孕,男子追要转款54000元和购车款,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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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女子怀孕,男子追要转款54000元和购车款,法院这样判


社会上男女恋爱同居的很多 , 因此也引发了很多问题 。 比如同居期间女友怀孕 , 但是男友不打算结婚 , 女友面临流产 , 每一次流产都是对女人身体的伤害 。 还有就是同居期间 , 双方的相互的大额资金来往和贵重物品互赠 , 在分手后都会引起争议 。 当然 , 男女恋爱同居后结婚的没有这些问题 。 如果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 , 分手后 , 男方是否要给女方一定补偿呢?或者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赠与的财物的时候 , 能否考虑女方同居怀孕流产的事实 , 不支持男方的返还请求或者部分返还呢?

新疆乌鲁木齐市的85后男子与同龄女子恋爱后 , 同居生活半年后分手 。 同居期间女友怀孕流产 , 男子出资5万元购买一辆二手丰田小轿车登记在女方名下 , 同时向女方大额转款54000元 。 女方向男子转款19000元 。 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子返还购车款5万元 , 转款54000元 。 法院支持了返还购车款5万元 , 驳回了返还转账资金的诉讼请求 。 为什么法院支持一部分返还财产请求呢?
2021年1月份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85后男子林某某 , 与新市区同龄女子张某某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 。 2021年7月14日 。 两人分手 。 恋爱同居生活期间 , 林某某向张某某转款超过1000元以上的资金共计54 , 900元 。 林某某还向第三人张某科转款50 , 000元 , 购买张某科配偶杜某名下车牌ASD丰田小型轿车一辆 , 在2021年3月13日过户至张某某名下 , 车牌号为ASD 。 张某某向林某某转款超过1000元以上的资金共计19 , 000元 。
林某某认为其以结婚为目的恋爱 , 购买车辆 , 向张某某转款 , 现在两人分手了 , 购车款和转给张某某的资金应当返还 , 就向法院起诉 , 要求张某某购车款50 , 000元 , 转账资金54 , 900元 。
法院认为 , 林某某、张某某二人在恋爱关系期间互有转账 , 金额大小不一 , 没有证据证明转账给付行为是无条件赠与 。 二人分手后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 , 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财产 。 将其中金额在1 , 000元以下的款项认定为对双方感情投入的赠与更符合生活常理 , 作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 。
张某某在恋爱期间向林某某大额转款共计19 , 000元 , 相互折抵后 , 张某某仍应向林某某归还35 , 900元 , 并向林某某返还购车款50 , 000元 。 法院判决 , 张某某返还林某某购车款50 , 000元 , 返还林某某现金35 , 900元 。
张某某认为法院判决没有考虑同居期间 , 其怀孕的情况 , 要求二审改判 。 因为同居期间 , 张某某怀孕流产 , 一审法院简单地对双方互付款项进行了简单折抵 , 忽略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 车辆系双方同居共同生活期间购置 , 并用于共同生活所需 , 应认定为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消费使用的财产 , 让女方支持全部购车款5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林某某辩称 , 林某某基于稳定恋爱关系以及结婚目的给张某某转账 , 在双方分手后 , 张某某无权占有林某某的钱款 , 且林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亦有共同生活支出 。 车款由林某某支付 , 张某某未经林某某同意私自将车变卖 , 应当将全部车款返还林某某 。
张某某承认其车辆其以20 , 000元的价格已转让于他人 。 微信聊天截图显示 , 2021年7月4日林某某发信息给张某某表示:“事已至此望你好自为之 , 剩下的钱我不要了 , 对你我已经没有信任可言了 , 咱俩就这样吧” 。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
二审法院认为 , 车辆虽然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 但该车辆由林某某购买并支付购车款 , 且购买该车辆以二人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 购车款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 , 属于大额赠与 , 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 , 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 现双方已分手 , 赠与行为失去了法律效力 , 张某某应返还林某某支付的购车款50 , 000元 。
林某某发信息给张某某表示:“事已至此望你好自为之 , 剩下的钱我不要了” 。 该信息中所作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林某某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 属于权利的处分行为 。 张某某不负返还义务 。 2022年12月28日 ,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 张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 变更一审判决为张某某返还林某某购车款50 , 000元 , 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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