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持刀杀七人、伤七人,疑似报复社会

text":"事实:2020年12月27日 , 辽宁省开原市一男子携带管制尖刀出门 , 在路上对行人进行捅杀 , 致使7名无故群众死亡 , 6名群众受伤 , 一名民警受伤 。 事后 , 具警方调查 , 该男子因儿子去世、与妻子离异导致对社会不满 , 疑似报复社会 。
对于本案 , 黄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
【辽宁男子持刀杀七人、伤七人,疑似报复社会】一、道德分析:首先 , 该男子儿子去世 , 与妻子离异 , 确实让人同情 , 但男子的悲剧并不是路过的群众导致 , 男子报复社会随意捅杀他人的行为十分恶劣 , 其根本就不是一个正常的人所能做出来的事情 , “你的儿子去世了 , 妻子离你而去 , 你现在捅杀他人 , 那么你有考虑过别人家属的感受吗 , 被你杀害人的人是多么冤枉” , 一个正常人遇到男子的事情应该会积极从自身找原因 , 而不是破罐子破摔 , 该男子不仅不思悔改 , 竟然做出如此性质恶劣的大案 。 对此 , 黄律师认为 , 男子报复社会的行为 , 实在让人发指 , 可以说是没有人性 , 普通人杀一只鸡鸭等 , 还会有怜悯之心 , 你杀人怎能如此狠心 , 你如此行为 ,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二、法律分析:男子所涉嫌的法律罪名不仅仅是故意杀人罪 , 黄律师认为罪名如下:①故意杀人罪:男子捅杀他人 , 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 ②妨害公务罪:公安抓捕时捅伤抓捕的民警 , 构成妨害公务罪 。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被杀的目标不是锁定的 , 而是不确定的人员 , 那么男子的行为还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因此 , 黄律师认为 , 该男子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那么这么多的罪名会合并处罚还是吸收处罚呢?黄律师认为 , 男子的行为属于连续不断的行为 , 其行为是在道路上捅杀行人 , 那么应对其定性为一个罪名比较合适 。 以上三种罪名来讲 , 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合适恰当 , 在道路上捅杀不特定的人群明显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 那么其他罪名呢?难道就不追究了吗?当然不是 ,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 。 对于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中杀7人伤7人的行为将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处罚情节 , 对男子从重处罚 。 对于男子的情节 , 刑法规定 , 最高可判处死刑 。
总结:男子的行为不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 , 都是让人无法容忍的 , 男子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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