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最高法就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三 )
第七条【诱导平台外支付】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经营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八条【网络店铺转让】平台内经营者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后,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九条【二手商品责任】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二手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通过买卖二手商品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商品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条【促销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网络消费欺诈
第十一条【虚假宣传】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第十二条【虚假原价优惠价】平台内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三条【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平台内经营者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三、网络直播带货
第十四条【品牌自播】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其员工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五条【直播间运营者责任】
方案一: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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