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网信办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征求意见”字样 。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zhaoming@pbc.gov.cn 。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21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 。
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网信办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31日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金融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机构开展网络营销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 。
本办法所称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
第四条【基本原则】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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