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固收·信用】永续债券知多少——永续债市场概况、条款梳理、会税解读及个券筛查 20190925(39)

过去没有单独针对企业永续债的所得税政策文件,实务中一般遵照的是税务总局于2013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混合型投资所得税公告”)。

混合型投资所得税公告对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给出了判定标准。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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