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固收·信用】永续债券知多少——永续债市场概况、条款梳理、会税解读及个券筛查 20190925(40)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永续债不一定满足定期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被投资企业具有的是赎回选择权而非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的义务,因此按照混合型投资所得税公告的规定,企业发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理论上不应该税前扣除。

不过,实务中永续债发行主体的差异性和发债条款的多样性,可能使得操作层面难以完全适用41号公告。部分永续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不明确,还可能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此,业界一直期盼能有进一步明确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相关文件出台,为税务操作提供更为准确的指引和依据。

永续债所得税新规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19年4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永续债所得税新规”)。

政策明确了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永续债所得税新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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