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宇分享丨OA办公管理系统证据的收集、固定操作指引( 七 )

再次 , 需要证明作为证据的OA系统相关内容具有原始性 , 未经改动 。 如上所述 , 这常常是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 上文提到 , OA系统作为电子数据 , 具有脆弱性 , 改动不留痕迹 。 一旦发生争议 , 对方有权推定其可能存在改动 , 因此举证责任人应证明其具有原始性及完整性 , 未经改动 , 这实际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 完成该项举证责任的方式有四种:证明证据生成及提取过程使用了区块链、可信时间戳等前沿信息技术;司法技术鉴定;证据保全公证;对方认可 。

对于单位提供OA证据 , 即使员工不予认可其真实性 , 一般也不必提出反证 , 因为举证责任本应在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应继续证明其具有完整性和原始性 。 此时 , 如果单位提供的OA证据是经过证据保全公证的 , 或者是使用了区块链等前沿信息技术的 , 此时员工如果否认OA证据的真实性 , 则举证责任可发生转移 , 改由员工来提供反证以便证明OA不真实 , 通常来讲这当然很难 , 除非进行技术鉴定 。 可见 , 公证或前沿信息技术手段对于确保电子证据原始性确实很重要 。 如果OA证据未办理公证也未使用前沿信息技术手段 , 则单位仍应以其他方式证明OA的真实性 , 例如申请专业技术鉴定 。 当然 , 如果对方当事人(员工)对OA真实性不持异议 , 则通常单位无需再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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