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查起诉阶段 , 发表实体辩护意见
在这一阶段 , 辩护人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涉案财产处置的实体辩护意见 。 需要注意的是 , 阅卷时要注意核对扣押财产清单 , 查漏补缺 。 实践中存在办案机关扣押财物后虽然出具了清单但不移送下一个司法机关的情况 , 导致后续司法机关无从开展相关工作 , 这个问题时间越久越被动 。
3.审判阶段 , 充分利用法庭审理程序进行辩护
发问环节做到不遗漏涉案财物相关问题;质证环节紧盯财产问题 , 要求控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9条的规定对涉案财物是否非法出示证据 , 坚持相关证据未经举证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同时也注意积极行使举证权利证明财产相关事实;法庭辩论环节 , 一定要在犯罪辩护之外 , 专门对财产刑、涉案财产处置问题发表专门意见 , 在涉案财产是否非法的辩护中 , 坚持认定财物非法与犯罪的证明标准一致 , 即“证据确实充分 , 排除合理怀疑” 。
在实体辩护中 , 要注意到罪名不同财产刑也不同 , 有些罪名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时的财产刑也不同 。 比如 , 同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个人犯罪时有附加罚金刑 , 单位犯罪时对个人则无罚金刑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是单位犯罪 , 单罚制 , 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 。
对罚金刑 , 应强调比例原则 , 罪责相当;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 , 则强调必要性 , 是否必须没收全部财产 , 能不能只没收部分财产?对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必要性提出质疑 。 对法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犯罪 , 则关注于界定哪些财产属于被告人个人财产 , 区分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夫妻财产分额以及被告人合法债务 。 在涉黑犯罪中 , 关注涉黑组织及涉黑被告人的财产范围 , 注意“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的追缴没收问题 , 涉案财产是如何支持涉黑组织活动的 , 是哪部分财产支持了犯罪活动等等 。
一个可供借鉴的经验是 , 对财产刑进行类案检索 , 检索结果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一定的制约和参考效果 。
4.二审阶段 , 针对涉案财物做针对性上诉
在上诉状中应就涉案财物问题提出单独的上诉请求 , 以引起二审法院关注 , 并在上诉理由中针对一审判决对财产附加刑、涉案财产的处置表述发表专门意见 。
5.执行阶段 , 执行前及时行使申诉权 , 执行中积极行使执行异议权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主体比较多 。 虽然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由一审法院执行 , 但实践中处置涉案财产的“有关机关”范围太模糊、太广泛 , 往往是涉案财物在谁手上就由谁处置 , 比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 。 如有异议 , 需要律师向各执行机关去逐一主张 , 及时提出申诉或执行异议 。 其中特别需要提一下的是 , 法律规定执行中要“为家属保留必要生活条件” , 这一执行状况比较混乱 , 目前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 , 需要律师积极争取 , 维护被告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 比如基本的住宿条件 , 被告人有多套房时 , 保留哪一套房?有些地方在执行中以为被告人家属提供租房的方式没收全部房产 , 是否合理?需要为被告人家属保留多少生活费?孩子抚养费、教育费怎么计算等等 。
四、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应确立“四项基本原则”
上面我所谈到的涉案财物的辩护 , 有些还有赖于立法的进一步明确 。 我认为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 目前我们还有很多基本的问题没有解决 , 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 所以 ,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呼吁 , 希望将来能在立法中就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确立如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公民(单位)财物的“合法推定原则” , 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 任何财物不得被认定为非法;
二是控方负有认定财物非法的全部举证责任;被告人有举证证明财物合法的权利 , 但没有自证财产合法的义务 。
三是认定财物非法的证明标准 , 应与认定犯罪的标准一致 , 也即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 排除合理怀疑” 。
四是明确规定对涉案财物的裁判权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
【朱勇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应确立“四项基本原则”】
推荐阅读
- 拆迁律师办案秘籍之十二:如何起草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
- 黄坚明律师:涉毒疑犯“投案自首”之走私毒品案量刑问题探究
- 上门掌掴幼童后续来了 下跪道歉就能免予刑事处罚吗?
- 陈律师教你辨别传销这些坑、张庭夫妇拟被罚款113亿元?
- 律师团队如何找到新的业绩增长点?
- 某拆迁协议履行纠纷案,省高院提审维护正义
- 如何快速离婚?起诉离婚会一次性判离吗?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 村委会别嚣张!这些行为做了就错
- 劳荣枝案律师熊达在个人社交账号发文,征集对劳荣枝案看法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