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本质:对契约制度的根本性破坏( 三 )




3.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逃避法律规制而恶意占有 。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上特有的概念 。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具有刑事违法性 , 它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占有、恶意占有 , 但又比一般的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恶意更深、危害更严重 , 超出了民法所能调整的范围 , 因而需用刑事手段调整 。 虽然采用欺骗手段、无合法根据而占有他人财物 , 但行为人并不刻意逃避法律规制 , 这种行为并未从根本上破坏契约制度 , 仍可以根据契约规则 , 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手段加以解决 , 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只有行为人恶意占有他人财物并逃避法律规制 , 逃避返还非法取得的财物 , 才构成对契约制度的根本性破坏 , 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在黄钰诈骗案(案例2)中 , 黄钰确实采用欺骗手段从杨超手中骗取66.5万元资金 。 原一、二审法院认为黄钰构成诈骗罪 , 可能是认为黄钰在取得资金后根本没有为杨超在机场办理车辆运营 , 有骗取资金不还的故意 , 事后因为杨超催讨及向公安机关报案 , 才被迫归还;黄钰取得杨超交付的资金时 , 诈骗即已既遂 , 其在事后同意返还属于退赃 , 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 但是 , 如果认为采用欺骗手段、无合法根据而占有他人财物不想还 , 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 , 那么 , 大量的民事纠纷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 。 黄钰虽然骗取了杨超的资金 , 但是 , 其并未对杨超隐瞒身份、住址 , 杨超也知道黄钰的住址;在杨超尚未发觉被骗 , 也未向黄钰催款的情况下 , 黄钰主动找杨超提出还款要求 , 且黄钰在同期有还款能力;黄钰骗取资金后 , 未携款潜逃或将款项挥霍 , 也未采用隐匿、伪造证据等手段逃避返还资金 。 显然 , 黄钰并没有刻意逃避法律规制以逃避返还资金 。 即使黄钰在骗取财物过程中曾经有过不归还的想法 , 也没有现之于行动 , 其不法占有的恶意明显较轻 , 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及再审法院认为黄钰不构成诈骗罪是正确的 。


4.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损失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途径获得救济 。


诈骗犯罪虽然常常表现为订立、履行契约 , 但行为人没有履行契约的真实意思 , 而采用隐瞒真实身份、住址 , 隐匿、伪造证据 , 携款潜逃 , 挥霍、隐匿赃款赃物等方法逃避契约规则的约束 , 阻断民事救济途径 , 使得被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途径获得救济 。 因此 , 诈骗罪必定是被害人损失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途径获得救济的行为 。 而在民事纠纷中 , 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身份真实 , 也并不刻意逃避契约的约束 , 不阻断对方当事人的民事救济途径 , 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遭受的损失通常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 。 可见 , 被骗的损失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 , 是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的重要标准 。


案例9:买卖土豆案


一本德国民法教材中举了这么一个案例:批发商V根据买卖合同向商贩K供应土豆 , 土豆被证实已腐烂 , 所以K无法继续销售 。 因此K在收到货物的当天打电话给V , 让V自己处理这些有瑕疵的土豆并要求退还价款 , 如何处理?


作者给出的答案是:根据《民法典》规定 , 买受人可以基于买卖物的瑕疵解除合同 , 因为土豆已经腐烂 , 所以V的履行确实存在瑕疵 。 根据《商法典》规定:“如果买卖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商行为 , 那么买受人必须在通常营业可能的范围内 , 在出卖人供货后 , 毫不迟延地对货物进行检查 , 如果发现存在瑕疵 , 那么必须毫不延迟的告知出卖人” 。 因此K必须在供货以后毫不迟延地对土豆进行检查 , 并立刻将瑕疵告知V , 否则这些货物将被视为已接受 。 这样K将不能基于土豆的瑕疵主张任何权利 。 因为K在接收货物的当天就已经通过电话告知V土豆存在瑕疵 , K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价款是合理的 。 (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著 , 张艳译 , 冯楚奇补译 , 《德国民法总论(第41版)》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4月第1版 , 第14页)


在该案中 , 如果批发商V不知道土豆已腐烂而向K供货 , 该案作为商事纠纷处理不会有任何争议 。 但是 , 如果V知道土豆已腐烂而故意向K供应有瑕疵的货物 , 能不能认为V用腐烂的土豆骗取K的货款 , 构成诈骗犯罪呢?在通过民事途径能够解决的情况下 , 绝大多数人不会认为V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 。 毕竟 , 对于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轻微纠纷动用刑事手段 , 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 如果将这样的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 则即使K不及时验货 , 仍可以要求V退出“赃款” , 将导致“买受人必须在通常营业可能的范围内 , 在出卖人供货后 , 毫不迟延地对货物进行检查 , 如果发现存在瑕疵 , 那么必须毫不延迟的告知出卖人”的商法规则失去作用 , 使得民商法的效用难以充分发挥 。 而且 , 这类纠纷损害的主要是私权利 , 是否主张权利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 用刑事手段介入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