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本质:对契约制度的根本性破坏( 五 )




在该案中 , 董亮等人显然在事先产生了犯意 , 而后进行了注册乘客端等预谋准备 , 再以虚构用车订单的方式实施诈骗 , 由于其采用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乘客端 , 因而可以逃避法律追究 , 该案犯罪的特征十分明显 。 而在许某景诈骗案、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徐某某合同诈骗案中 , 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只反映出相关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违约及产生纠纷的过程 , 难以认定出行为人的犯意何时产生、何时着手实施犯罪、何时犯罪完成、行为人有何种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 这些案件不具有诈骗犯罪的特征 。


形形色色的街头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以帮人办事、借钱、赊欠货物为名骗取钱财后逃之夭夭的诈骗都符合上述特征 , 是典型的诈骗犯罪 。 还有一些案件中的欺骗行为 , 如民事欺诈、骗购经济适用房、骗取拆迁利益 , 不完全符合上述特征 。 有人认为 , 这些行为也构成诈骗罪 , 只是这些诈骗案件不十分典型 。 事实上 , 有些诈骗案件之所以不够典型 , 是因为这些行为本身不构成诈骗罪 。 凡构成诈骗犯罪的行为都具有诈骗犯罪的特征 , 不具备诈骗罪特征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 不存在什么非典型的诈骗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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