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圆融的逻辑传递专业判断——《赢辩》读后感之融洽和当事人沟通( 三 )




具体到共情心在沟通中的应用问题 。 《赢辩》系列时常出现 , 大量诉讼律师也有此困扰甚至恼怒的事情 , 就是当事人家属时常有莫名其妙的发问、反复向律师发起无实质意义的对话、要求律师与司法机关进行无新信息内容的沟通 。 这些并非案件自身存在的问题 , 也并非法律、案例的专业知识能够解决 。 对此 , 笔者对张律师做法进行归纳 , 得出的答案是:在有底线前提下 , 尽量理解当事人及家属 , 满足其正常要求 , 对不正常要求予以委婉纠正 。 即分为两个步骤:第一 , 分析要求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明显超出律师被委托的范围;第二 , 针对不同性质的交流做出不同的反馈 。


能做到这一点 , 是建立在大量接触当事人及家属后所建立的深层认知基础上的:一是当事人及家属非法律专业人员 , 且面临绝境 , 有逾矩之举亦属正常 , 作为律师提供合理限度内的情绪疏导也是工作的一部分;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 , 遭遇刑事案件往往也是“人生第一次”的体验 , 缺少与律师交流、理解律师工作内容的机会 , 因此其提出部分要求并非所求太多 , 而是不能清楚知悉自己行为存在的问题 。 对这些知识缺失的弥补 , 也是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逐步确立的 , 在这种认知下 , 与当事人及家属交流的思维不再是“完美工作状态是满足委托方的一切要求 , 因委托方的要求无法满足使得完美状态被打破时会很恼怒” , 而是“教会委托方正确看待司法制度” 。


比起具体的沟通技巧 , 共情心实际属于一种元层面的思维构造 , 是沟通的“道” , 在这种思维之道的指导下 , 对委托方做出的恰当反应、对自己进行情绪管理的“术”就自然能够习得、发挥 。


3.信心——专业的外化


刑匠团队成员工作之余随手拍:碧树蓝天


刑辩律师专业度的衡量标准 , 对内体现为在深度研读法律、钻研案例后 , 经过大量实务锻炼 , 拥有对案件性质、情节、走向准确判断的能力 。 对外则体现在与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委托人打交道时 , 对自己判断具有充分的信心 。 这种内、外的专业性 , 也是破解认罪认罚制度下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矛盾的终极措施 。


以《赢辩十》为例 , 胡阳对本不属于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之后 , 张律师陷入比较矛盾的境地:公诉方对事实部分存在认识偏差 , 而作为专业的律师 , 职责是提供专业、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 , 在明知案件真相并非如此时 , 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 , 但拒绝认罪认罚又将使胡阳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 。 为解决这一矛盾 , 张律师对案件现状进行综合判断 , 结合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的经验 , 基于两个事实——检察机关的诉求是查清案件真相 , 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成立——指出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沟通的黄金期 。 其忠于自己的判断 , 向当事人及家属、检查机关展示自己对案件的意见 , 用详实、充分的证据 , 清晰、合乎逻辑的说理 , 还原案件事实 , 最终获得当事人法定不起诉的胜利成果 。


专业的刑辩律师 , 代理每一个案件都会进行大量的幕后工作: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穷尽对法律法规以及案例的检索、以专业视角将证据研究做到极致、从既往丰富经验中发掘可行路径等等 。 在此基础上 , 认识到与自己意见相左的并不都是敌人 , 掌握每一次有效沟通的机会 , 尽全力以圆融的逻辑传达自己的专业判断 , 才能消弭与当事人及家属 , 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障碍 。 那么 , 如何把握住每一次沟通机会?对案件的判断充满有据可循的信心 , 在交流中更有效地让他人认可自己的主张 , 就是将自己的这些努力传达给他人的最好方式 。


三、结语


卡夫卡在《审判》中从头至尾都在塑造一个威不可测、莫可名状的事物 , 同时基于引力一样的定律 , 主角K在不断向外逃离的尝试中又无端滑向这一存在——法律 。 当然 , 这仅仅是一种荒诞文学的艺术手法 , 然而在阅读《赢辩》系列文章时 , 我的脑海里却挥之不去K的形象:作为法律工作者 , 法律案件的具象化是井然有序的房间 , 分门别类地摆放——实体、程序、事实、证据……而对于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 , 他们的视角似是如同《审判》一样 , 在日复一日的生产、生活中 , 猛然被司法制度定夺、审判 , 被迫奔走在无罪的自证中 。 万幸的是 , 生活不是戏剧 ,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和家属逃出困境 , 阻止其在司法惯性作用下受到不恰当的刑罚 , 而这靠的 , 永远都是专业、负责与经验的驱动 , 当然 , 最重要的 , 还有信任的牵引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