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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圆融的逻辑传递专业之判断
——从《赢辩》看刑辩律师与当事人沟通的“术”与“道”
刘金曦:广强律师事务所既金牙大状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辩护团队一线队员
刑匠团队成员工作之余随手拍:蓝天创意园
刑事辩护律师工作内容是什么?
对于很多非法律工作从业者而言 , 律师的工作就是办案、出庭、与司法机关沟通、邮寄及接收各种充满复杂拗口专业词汇的文书 。 而在这种认知中 , 当事人及其家属处于完全隐身的状态 , 究其原因 , 源于绝大多数人日常观念中 , 律师与当事人属“同一战壕里的战友” , 当事人及家属是律师开展工作的“得力副官” 。 然而 , 真实情况是 , 律师与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的沟通过程 , 矛盾、误解时常发生 , 如何跨越这些障碍 , 亦是律师工作中重要内容 。
【以圆融的逻辑传递专业判断——《赢辩》读后感之融洽和当事人沟通】
张王宏律师的《赢辩》系列文章亦证明这一点:能做到“赢辩” , 除法律问题专业的分析与庭审上精彩的辩护外 , 还需要对当事人及家属大量细致入微的观察 , 重点关注并反思沟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性 , 正是体现在对这些问题恰如其分的解决上 。
本文将以此作为切入点 , 剖析、总结《赢辩》系列所体现的专业刑辩律师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技巧 。
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矛盾
1.知识差异带来认知差异
整个系列存在很多因当事人错误操作 , 致使律师介入之前 , 主动将自己推向更不利的境地的实例 , 如《赢辩六》的当事人梁山在案发后隐匿行踪 , 被捉拿归案 , 直接导致自己被公诉方列为排名第一的犯罪嫌疑人;《赢辩十》的当事人胡阳欠钱后因被债权人威胁 , 远走新疆 , 这一行为被公诉方认定具有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件;《赢辩一》的当事人崔永强的江湖观念 , 导致其盲目相信“关系”的力量 , 错过批捕的黄金37天 , 进而影响律师与检察院沟通、争取法定不起诉的进程 , 等等 。 基于当事人及家属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限制 , 导致其对司法制度的理解存在误判 , 在关乎自己及家人切身利益的决定中 , 作出错误的选择 。 而在自食苦果 , 深陷不利境地之后 , 与律师交流的过程中 , 这些错误认识仍存在并不断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
当事人及家属与律师沟通过程中 , 难以避免提出一些普通人觉得稀松平常——但是作为专业、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难以达成的要求 , 如询问律师在本地司法机关是否有人脉关系网络、要求阅卷、让律师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作出判断 , 甚至部分要求会直接导致律师违法的后果 。 《赢辩》系列中 , 当事人及家属也有很多让张律师陷入愕然、为难的时刻 , 究其根本 , 正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与刑辩律师认知不同导致的深层思维差异使然 。
2.“司法抑郁症”VS“专业方式”
《赢辩五》中引入“司法抑郁症”这一概念并进行解释 , 指刑事案件家属在亲密关系被打破后引起强烈心理波动 , 进而心理、躯体出现一系列障碍表现的情况 。 罹患“司法抑郁症”的家属 , 会将这种焦虑情绪带入与律师的沟通过程:频繁对律师发起实质上无意义、无信息量的对话;信息接收、理解能力降低;催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进行频繁交流 , 而这些交流 , 大部分情况对案件进展无任何帮助 , 甚至会适得其反 。 高墙外的家属尚且如此 , 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 , 困顿无依 , 自然更容易被其他因素影响 , 如《赢辩十》中邹文生受到李红律师恶意竞争的干涉 , 与张律师未正式就案件进行实质交流的情况下 , 就拒绝会见张律师 , 导致办案过程受到较大的障碍 。
患“司法抑郁症”或“司法应激综合征”的当事人及家属 , 因心理创伤被情绪控制 , 在这种状态驱使下 , 做出部分非理性行为 , 对律师专业办案过程造成一定阻碍 , 也在所难免 。 虽然律师基于丰富的办案经验 , 能够理解当事人及家属的困境 , 但专业素养决定工作模式由案件主导、以当事人利益优先 , 以理性思维为案件规划最优路径 , 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发生冲突 , 亦无法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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