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铁路|俄国对华政策的演变与中东铁路的修筑( 八 )


1896年3月28日 , 李鸿章一行自上海启程赴俄 , 4月30日 , 抵达俄国首都圣彼得堡 。沙皇尼古拉二世特命财政大臣维特和外交大臣洛巴诺夫与李鸿章进行秘密谈判 。双方谈判之初并不顺利 , 因为中方希望缔结秘密同盟条约 , 俄方则希望签订建筑铁路合同 。李鸿章虽有与俄订约的思想准备 , 但是他担心允许俄国“借地筑路” , 无异于直接侵犯中国领土主权 , 因此迟疑不决 。维特和洛巴诺夫利用清政府对日本的恐惧 , 以海军“相互援助”为诱饵 , 兼使贿赂手段 , 迫使李鸿章最终同意俄国借地筑路 。6月3日 , 李鸿章与维特、洛巴诺夫代表中俄双方在莫斯科秘密签订了《御敌互相援助条约》 , 即所谓《中俄密约》 , 9月28日在北京互换生效 。《中俄密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中俄两国对日军事同盟、加强双边的协商与合作的问题 ,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建筑中东铁路的问题 。后者是条约的核心 , 涉及双方的利益 , 也是俄国的主要侵略目标 。当时中俄双方对该条约严守秘密 , 直至1924年签订《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时 , 才宣布作废 。《中俄密约》是俄国利用中国在甲午战争失败后的恐日心理 , 诱使中国与之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 , 以达到其向东发展的目的 。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继承了林则徐、魏源的“以夷制夷”思想 , 寄希望于外国强权的帮助 , 依靠一个强大的帝国主义国家俄国 , 去约束另一个侵华的外国势力日本 , 服务于本国利益 。在自身国力弱小且对俄国的险恶用心缺乏研判的情况下 , 中国欲利用俄国日炽的气焰以牵制日本在华侵略势力的努力是徒劳的 , 签订的必然是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 “它得到的只是一个中俄‘相互援助’、‘共同防御’日本侵略的空空如也的虚伪保证”(33) , 不仅使俄国在中国东北占地筑路的计划如愿以偿 , 而且为俄国海陆军以各种借口进入中国东北和占领中国口岸开了方便之门 。
《中俄密约》第四款规定 , 接造铁路之事 , 由华俄道胜银行办理 。合同条款 , 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定 。因此 , 铁路合同和银行合同的订立便成为当务之急 。
关于铁路合同问题 , 事实上 , 早在1896年5月间 , 即中俄秘密谈判期间 , 李鸿章曾经同维特和洛巴诺夫就铁路合同的重大原则问题 , 基本上达成了协议 , 并将合同草案寄回北京 。6月12日 , 俄国派华俄道胜银行总办罗特施泰因和财政副大臣罗曼诺夫 , 前往德国首都柏林与许景澄商谈修建铁路的合同 。在俄国的逼迫下 , 两国于9月2日签订中俄《银行合同》后 , 又于9月8日签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简称《中东铁路合同》) 。铁路合同是主要文件 , 银行合同是其附件 。
从表面上看 , 中东铁路为中俄两国共有共营 。事实上 , 俄国政府通过铁路合同攫取了更多权益 , 是对中国领土和其他主权的严重践踏 , 俄把通过《中俄密约》获取的特权更加具体化 , 实际上拥有了铁路的所有权 。
从该合同第一款来看 , 为掩人耳目 , 合同规定 , 由华俄道胜银行建造、经理铁路 , 但这个银行事实上由俄国控制 , 因此这条铁路归俄国掌管 。至于合同第一款关于“所有股票只准俄华商民购买”的规定 , 纯粹是俄国的一种欺骗手法 。在签订合同前 , 华俄道胜银行与俄国政府就已经达成协议 , 规定铁路股份70%归俄国政府 , 其余30%由私人认购 。合同签订后不久 , 华俄道胜银行董事会又做出了全部股份由政府支配的决定 。12月29日上午9时 , 中东铁路公司在圣彼得堡公开挂牌出售股票 。由于通知仓促 , 每股价值高达5000卢布 , 在华俄商民无法认购的情况下 , “招股”开始后只几分钟就草草收场 。500万卢布的股票全部握在俄国财政部手中 , 使其成为中东铁路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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